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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政府定价明年取消 发改委主动“削权”医保“接单”

发布日期:2014-11-26      来源:一财网
    距离中国药品定价历史上最大规模改革尘埃落定,只差最后一步。
   
   26日早间,《第一财经日报》从独家获得的《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中确认,如无意外,已施行近20年的药品政府定价制度将在一个月后的2015年正式终结。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通过医保控费和招标采购,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原政府指定的最高零售限价或出厂价格。”《意见稿》明确。
   
   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时限,包括外商投资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在内的8家学会协会组织,将在今日24时之前将最终意见反馈给发改委价格司,并随后形成定稿。
   
   此前,该文件已经通过了发改委等部门内部的讨论并形成统一意见。
   
   本报注意到,根据《意见稿》,药品价格改革将主要分为五种形式:医保基金支付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专利药品(包括医保目录外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中成药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建立多方参与价格谈判形成机制;医保目录外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则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市场交易价格。
   
   一类精神、麻醉药品和低价药品仍维持目前政策不变——前者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而低价药品按现行政策执行,继续执行日均费用上限标准控制。
   
   根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现阶段中国对药品实行三种定价形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药品及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由财政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目前约有100种,占已批准上市药品数量的0.8%;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形式为最高零售限价,约2600种,占22%左右;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占77%左右。
   
   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格,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体制—在上述定价范围内,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及国家医保目录中的处方药,垄断生产经营的药品,由国家发改委定价,约1900种;属于国家医保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及地方医保增补的药品,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约800种。
   
   而此前发改委曾一度提出的药价“撂挑子”放权设想在这份《意见稿》中已经部分体现。
   
   《第一财经日报》注意到,对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的监管,《意见稿》提出要“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合理的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报销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政策间的衔接配合。”
   
   尽管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等于价格全面放开,《意见稿》也提出,“不排除改革初期,在社会零售药店销售的部分药品价格会有所上涨。”
   
   但《意见稿》同时强调,“长远看,由于有医保支付标准的引导,以及药品招标采购机制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