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制度有助织就金融安全网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一财网
酝酿20余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初见雏形,存款利率市场化的一大步终于迈出。
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根据这一《征求意见稿》,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有接近央行的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称,监管层已充分考虑市场消化期,从制度公布到制度运行需要一个过渡期,此间还需要和公众充分沟通,将留足1年以上时间。此外,制度细则还有待进一步敲定。
尽管距离制度运行尚需时日,但围绕存款保险制度的几大中心问题已经引发了各界关注。本报挑选出其中4个,结合业内最权威人士的观点予以解答。
50万元覆盖99.63%储户
存款保险制度是在商业银行破产后,由基金机构向存款人赔付的承诺,这项制度可以保护存款人的基本利益,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保险制度。它要求商业银行将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商业银行经营破产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
其中,存款保险限额则是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提出,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最高赔付金额50万元,是不是意味着某个银行破产后,高于50万元存款的储户只能拿到50万元的赔付?50万元以上的储户遇到银行破产只能自认倒霉?
央行研究局局长陆磊对《第一财经日报》分析称:“为什么是50万呢?50万是经过测算的,覆盖了99.63%的全国储户,几乎100%都赔付了。其次,按机构来说,如果储户有100万平均分开存在两家银行,两家都破产了,那么储户各得50万。所以并不是整个得到50万,而是100万都得到赔付了。”
此外,陆磊还表示:“存款的赔付分两部分,存款保险金赔付了50万,银行破产清算也进行相应赔付。银行破产清算第一受偿人就应该是公众储蓄者。保险机构赔50万,机构清算只要还有余额就会进行赔付。资不抵债是指没有净资产,资产小于负债,但是负债的偿付是有顺序的,公众是第一受偿人。因此,银行的总资产经过变现比如拍卖以后,首先偿付的是公众,储户还会获得银行破产程序后来自司法程序的赔付,但这个赔付不是存款保险的赔付。”
央行针对存款保险制度增设的专栏称: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例如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为1.3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征求意见稿》将偿付限额设为50万,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远高于国际一般水平。
“有发现,即使某家银行经营正常,可能是很小的银行,但因为偶发的事件,比如谣言或其他的原因,小的储户就去挤兑,就造成了银行的不稳定。”有接近央行人士称,监管层的意图也是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稳定小额存款者的信心,“存款保险的地位实际上是在央行和审慎监管的基础上针对小额存款者信心稳定的制度安排”。
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
当一家银行自身状况非常不好的时候,没有一个良好的新陈代谢系统,银行就无法从市场退出去,会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日本和欧洲出现过这样的例子:决策层担心某银行破产会引起存款人的挤兑,从而影响金融的稳定,所以这家银行再差也不会让其倒闭,更不会对外宣扬。
而存款保险就能解决上述问题。前述接近央行人士称:“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为了防止银行把自己的钱花完,又侵蚀老百姓的存款,存款保险制度不给银行损失老百姓存款的机会。”
一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完毕,中国将形成包括央行最后贷款人职能、银监会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道金融安全网。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储户的存款加上的一层保障,也是风险提示,意味着银行将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接近央行人士对本报解释称,存款保险的投保人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而非存款人。存款保险制度有一个很重要的意义,就是促使银行进行稳健的经营。这就是讨论比较多的所谓早期纠正机制和对问题银行的惩罚措施。
来自市场的另一个担心是,存款保险制度是否真的“忍心”让银行破产,而如果银行真的破产,那么存款人的赔付问题和银行的接管问题又当如何?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上述接近央行的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解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就是市场化。什么是市场化退出机制?比如一家农商行,出现资不抵债、资本充足率降到百分之一时,该银行要么补充资本,要么退出。
“退出不是倒闭,而是引进新的股东承接所有的资产与负债。”上述接近央行人士称,银行表面上是退出了,实际上只是换了资本、股东,对存款人来说存款、贷款都不受影响。
“银行破产制度实际上是金融稳定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一个均衡,让有钱人和投资人成为银行的存款人,让他们来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这是一个良好的生态,把小的存款人保护了,大的存款人总体上也非常安全。这种机制建立以后,实际上是使风险少发生、早发现,即使发现问题,处置成本非常低,效率也非常高。”上述接近央行的人士称。
不会引起存款搬家
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市场一度争议颇多的,是存款保险制度是否会引起银行存款搬家。
“我们有信心不会出现这样的流动性问题。”上述接近央行人士称,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目前国际上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里,包括经济危机中很多临时实行全额保险的国家,没有一个发生过存款搬家。
实际上,存款保险还可能对中小银行更有利。
接近央行人士解释称,存款保险可以提升中小银行的信用,为大、中、小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竞争和均衡发展。“此外,通过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存款保险可以有效稳定存款人的预期,进一步提升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增强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从各国经验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美国社区银行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银行具备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改善和加强了对小企业、社区和农民的金融服务。
接近央行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收取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的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小金融机构体系,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结构布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存款保险基金谁来管?
央行有关负责人称,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存款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
陆磊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存款保险基金一开始可能是基金形式,条件成熟时可能就是一个公司。”
根据《征求意见稿》,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除了保费,还包括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是否意味着财政不用出资?
关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陆磊对本报称:“首先它在注册成立的时候应该有自己的注册资本金。显然,它是一个国有企业,是有国有资本金的。注册资本金不见得一定是央行出资,在条例经过广泛讨论后,大家认为它是什么样,才会形成什么样。既然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那就是看大家的意思了。”
那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央行的关系又是怎样的?
《征求意见稿》称,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与央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机构当然应该参加监管协调机制。”陆磊解读称,按照国际惯例,存款保险机构是有监管权和检查权的。因为它要承担银行出问题时候的赔付责任,而且存款保险基金是由各家银行共同出保费构成的,所以要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因此,具有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管理权。
事前是指,像保险公司一样,比如要投保人寿险,肯定要检查个人健康状况,了解是否具有疾病,这就是检查权;事中是指,如果某家银行出问题,存款保险机构要介入,甚至介入资产重组。事后是指,假设某银行确定要破产,存款保险机构还要找一个成熟的银行、机构来承接债权债务。所以陆磊表示,存款保险机构当然应该参加监管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