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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额贷款协会成立在即 银监会央行双头主管

发布日期:2014-05-12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第一财经日报》近日独家获悉,继牵头起草《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银监会于5月8日下午召开了“中国小额贷款协会”筹备会议。 
   根据章程,该协会是全国性小额贷款行业自律组织,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主管单位为银监会、央行。该协会将承担参与小贷行业法规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以及与监管部门沟通等职能。
   
   尽管仍是属于自律组织的性质,但作为唯一一个具有官方背景的全国性小贷协会,该协会的成立被业内人士视为小贷行业监管的重大突破。而银监会频频涉及小贷行业的规范发展也不禁引发业内猜测:小贷公司是否会被银监会“认领”?
   
   截至2014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127家,贷款余额8444亿元,一季度新增人民币贷款251亿元。
   
   中央、地方两级监管制
   
   长期以来,小贷公司的审批、监管权都归属地方金融办,而在中央层面缺乏统一监管部门,这一直被业内人士视为制约小贷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广东某小贷公司总经理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地方金融办毕竟在人手、权限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小贷公司数量不断增多,行业发展越来越快,在中央层级缺乏监管部门的短板效应日益明显。
   
   “近年来,各个地方都出台了自己的"小贷新规",试图在地方层面给予小贷公司发展一些支持,包括提升融资比例、扩充融资渠道等。但金融办出台的这些政策效力有限,大部分难以真正落地。”他表示。
   
   以提升融资比例为例,该总经理告诉本报,虽然多地金融办都已经将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率从50%提升到100%、200%甚至更高,但银行还是只认50%那个规定,因为它们要执行总行层面的规定。
   
   “这样一来,即便我们是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只要总的融资比例超过50%,理论上来说,银行都是有理由收贷的。所以虽然现在融资比例放宽了,但要想提高杠杆还要跟合作银行协商好。”他说。
   
   某地方银监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事实上,监管层一直在调研,希望推动中央、地方的两级监管体系。对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非存款类非公众的金融机构,由中央层级的监管部门制定法律法规、统一指导,但授权给地方监管部门具体执行。
   
   但该人士认为,由于目前小贷公司数量太多且质量参差不齐,银监会、央行都无意“认领”。短期内,银监会也只是通过小贷协会这类自律组织,参与规范小贷行业的发展,很难真正接过来管。
   
   上述银监人士表示,小贷公司的监管可能会类似担保公司,在中央层级设立一个带有统筹和协调作用的组织。但目前来看,小贷自律协会比担保公司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还要低一等级。
   
   2009年,银监会牵头,联合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七部委设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在银监会设有融资担保部协调和统筹融资性担保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及行业发展等。
   
   小贷公司新规“出笼”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全国共有小贷公司8127家,同比增长23.98%;贷款余额8444亿元,全国新增人民币贷款251亿元,同比增长32.83%。与去年同期相比,不管是公司数量还是贷款余额的增速均略有放缓。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小贷行业已经进入了平稳发展和快速洗牌的阶段。而随着整个行业的发展,更新小贷管理办法以及完善监管体系的呼声也日益强烈。
   
   3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调研瀚华金控,其董事长张国祥提出扩大融资渠道、财税支持、希望办民营银行三条建议。李克强当即要求金融财税部门负责人抓紧研究,尽量支持。
   
   随后不久,银监会连同央行起草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便下发给各地金融办。从《第一财经日报》获得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升级版的小贷公司管理办法在小贷公司融资限制、经营范围、监管思路方面均有较大尺度的突破。
   
   以小贷公司最为关注的融资杠杆率为例,2008年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只能向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且“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已经不见了踪影。
   
   上述广东某小贷公司总经理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市场化可以解决的问题,完全不需要行政手段来强制性规定。银行的风险识别能力很强,即便是融资比例放开了,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小贷公司还是无法从银行拿到资金。
   
   他告诉记者,不少省市的小贷公司平均融资比例只有20%左右,远没有达到50%的上限。所以,融资比例的放开只会鼓励和推动优质的小贷公司发展得更快,加速淘汰没有实力的小贷公司。
   
   尽管征求意见稿在多方面有较大放宽,但对于小贷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仍认定为一般工商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于一般商业信贷业务。”征求意见稿显示。
   
   某小贷公司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称,身份认定问题未来将是小贷公司发展最大的制约因素。例如,税收的问题,小贷公司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国家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优惠。此外,计提拨备的部分就不应该再收税,这对于小贷公司而言很不公平。
   
   “还有,在借款利率方面,如果按照一般工商企业贷款标准,银行的贷款利率起码在基准以上,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利率。”该负责人称。
   
   不仅如此,他告诉本报,在具体的业务开展过程中也有诸多不便。例如,给企业办理贷款抵押、质押,如果不是金融机构性质便没有资格办理。现在,通行的办法是持地方金融办特许的金融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