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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11      来源:新华社
 
  据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商务部9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于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境内分公司设立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根据通知,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批准证书应记载外国投资者及其股份,如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变动累计超过总股本的5%,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证书变更。此外,交易额限额以下的外资并购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需由商务部审批的事项,不受上述限额限制,均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为审慎监管,经商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如有境外投资者申请以跨境贸易结算所得人民币及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币来华投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先函报商务部(外资司),待商务部(外资司)复函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需在批件中明确出资货币形式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