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财政部决定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 八地明年起试点 根据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将开展暂定为期2年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随《通知》一同下发的还有《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据了解,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投标、履约、融资方面的保证,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资金困难。根据《通知》,即将开展的试点工作涵盖了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3种形式。 根据《方案》,试点工作将体现市场主导、财政引导,自愿选择、因地制宜等原则。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引导和监管,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各试点地区可结合自身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自主选择本方案规定的投标、履约和融资3种担保形式的任何一种或几种进行试点;供应商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采用上述3种信用担保形式。 严格要求保证试点质量 为保证试点质量,《方案》对试点专业担保机构选择提出了严格要求。在此基础上,财政部经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协商,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中央本级和各试点地区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同时,《方案》还明确各试点地区可再择优选择一家满足上述要求的当地专业担保机构进行协商,增列为本地区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 此外,《方案》对担保费率作了严格要求,即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 据财政部负责人介绍,《方案》还明确规定了担保机构应提供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相关服务要求,如供应商同时使用投标、履约、融资担保的将获得费率优惠或直接减免投标担保费。同时,要求对民生项目和小型、微型企业项目提供更多费率优惠政策。 试点工作半年评估一次 按照《通知》,各试点地区、中央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须在今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和本单位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财政部备案,集中采购机构的试点方案还须列明对采购文件相关条款的修改情况。试点期间,上述单位须每半年向财政部报送试点工作报告,财政部将组织工作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一项创新,目前还处于即将试点阶段。未来将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总结经验,逐步形成完整的与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管理制度,并在试点结束前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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