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
交水规〔2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为保持稳定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水平,持续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保障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施行,现予以公告。
关于危险货物定义、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拖轮费等相关内容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执行。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中国引航协会、中国理货协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政策研究室、法制司、财务审计司、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