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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7      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

环环评〔202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绿色机场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和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助力行业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做好规划和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依法开展布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或区域机场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步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二)深化选址阶段环境比选和影响分析论证。新建、迁建机场选址过程中,应统筹好民航安全高效运行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深入开展多场址环境比选和影响分析论证工作,相关内容应纳入选址报告。在满足民航安全高效运行基础上,所选场址尽量避免削山、填海、填湖(湿地)、改造河流等,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环境敏感区中依法应当避让的区域,降低对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影响。场址选择和跑道平面布置应充分考虑噪声影响,尽量减少受噪声影响的声环境保护目标数量和人口规模,新建机场选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等要求。选址报告应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4E(含)以上的机场还应同步征求生态环境部意见。生态环境部门收到选址报告后可以通过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比对、现场调研踏勘、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认真把关。在反馈意见时,对选址报告中未包含环境比选和影响分析论证内容和结论的,应提出补充相关内容的意见;对包含相关内容和结论的,应重点关注推荐场址、跑道平面布置方案的环境合理性,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三)加强机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研究和分析。机场管理机构或前期筹备部门在编制机场总体规划时,应按照民航局《关于加强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办法》《运输机场总体规划规范》和《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篇章编制指南》等要求,加强规划环境影响研究和分析,编制规划环境影响篇章。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I级保护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等管理要求,明确依法依规需要避让的区域。结合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现状和资源环境制约因素,分析机场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加强规划平面布局、跑道构型及方位、跑道运行模式、飞行程序等多方案比选,科学预测、分析和评估规划实施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和预防减缓对策措施。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民航局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文件,指导4E(含)以上的机场深化总体规划环境影响分析工作。

  (四)协同联动强化总体规划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对于4E(含)以上的机场,民航局在收到其总体规划报审稿时,应同步就规划报审稿和独立成册的规划环境影响篇章征求生态环境部意见。生态环境部应会同民航局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对环境影响篇章进行论证,参考规划环评相关技术标准和指南等提出书面意见,及时反馈民航局等相关部门。对于4D(含)以下等其他机场,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在收到总体规划报审稿时,应同步就规划报审稿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反馈意见。机场管理机构或前期筹备部门应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的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总体规划报审稿,形成机场总体规划报批稿,并将生态环境部门的反馈意见采纳落实情况,与总体规划报批稿一并报送规划审批部门。规划审批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部门的反馈意见作为机场总体规划批准的重要依据。规划批复及批准的规划文本(含环境影响篇章)应抄送相关生态环境部门。

  二、深化和规范机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五)项目环评实施联动简化。选址阶段已开展环境比选和影响分析论证,并落实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优化调整建议的机场建设项目,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可直接引用选址报告结论,简化场址比选相关内容。生态环境部门应将与机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篇章及相关意见的符合性作为机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重点关注建设规模、平面布局、跑道构型及方位、跑道运行模式、飞行程序等优化调整建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要求落实情况。

  (六)加强项目环评审批保障。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对接民航主管部门,将重大机场建设项目纳入年度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提前介入,指导环评文件编制,协调解决相关环境问题,做好环评保障。与机场建设工程相关的供油工程、空管工程、航空公司基地等配套工程,可与机场建设项目一并评价和审批。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机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不得违法违规设置前置条件。

  (七)强化项目环评动态管理。机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评审批部门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部研究出台机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机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

  (八)严格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开展噪声影响评价时,应强化源头防控噪声污染,提出限制高噪声航空器运行、优化起降跑道、实施低噪声飞行程序、控制运行架次和时段、调整跑道构型、方位等措施。对噪声预测结果超过《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限值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应进一步提出采取功能置换、拆迁或建筑物隔声等措施。试车、货物装卸等噪声产生不利影响的,应提出隔声等降噪措施。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等的规定,提出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噪声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并定期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完善和强化噪声防治措施等要求。根据《“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年旅客吞吐量超500万人次的机场应提出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的要求。

  (九)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时,应基于生态环境承载力,采取有效措施,将对生态敏感区、珍稀濒危物种、重要生态空间等的影响降到最低。通过优化工程设计,最大程度减少占地和对地表植被的破坏。对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产生不利影响的,应提出就地或迁地保护措施,并对其保护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产生不利影响的,应提出栖息地保护、修复及补偿措施。统筹机场安全和鸟类保护,提出优化飞行程序和机场夜间灯光设计、加强场区内环境整治及机场周围鸟类活动监测、科学驱鸟等措施。强化表土剥离及回用措施要求,针对山区机场应进一步提出合理调配土石方、加强高陡边坡防护等措施。针对净空处理区及临时占地的生态修复,应充分考虑自然生态条件和机场运营安全管理要求,提出利用原生表土和乡土物种、防止外来生物入侵、构建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和野生动物适宜栖息地、最终形成可自我维持的生态系统等要求,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

  (十)严格水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水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强化雨污分流、污水处置、中水回用等措施要求。应对机场生活污水、油库区初期雨水、机修废水、航空器除冰(雪)废液、医疗废水等各类污(废)水提出分类收集处置的要求。涉及除冰(雪)作业的机场,应提出优先选用环保型除冰(雪)液和先进适用除冰(雪)技术的要求,明确航空器除冰(雪)废液收集处理方案,对有需求的枢纽机场可进一步提出建设除冰(雪)废液处理和回收利用设施的建议。针对场区污(废)水,依托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应明确其依托可行性;需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应根据污(废)水产生量、污染物特点以及所在地区气候特征提出适用的、可稳定达标运行、能耗和碳排放较低的处理工艺。强化水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提出雨污分流设计、中水优先回用等要求,陆侧可参照“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设计排水系统。

  (十一)严格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管控措施。开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强化废气处置和温室气体管控要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根据核算结果,从清洁能源替代、节能降耗技术应用等方面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措施。对新建、迁建机场建设项目,应提出相关保障车辆和作业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动力(特殊保障情形除外)、同步配套建设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设施、鼓励执行绿色智能建筑标准、建设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等要求。针对既有机场改扩建项目,提出鼓励场内车辆机械等实现新能源的安全高效替代、加快APU替代、开展供电系统升级改造及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等要求。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提出鼓励配套建设分布式能源体系、提升绿电消费占比等要求。加强运营管理措施,通过提高航空器及车辆、设备等地面运行效率以及空管效率,减少飞机尾气排放。油库、加油站等区域的储油设施废气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有必要的还应提出油气回收等措施。优先采用清洁低碳能源供暖。年旅客吞吐量(近期或远期)超千万人次机场,应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运行期大气环境监测的要求。

  (十二)其他环境保护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还应依法依规提出其他环境保护要求。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机场建设和运营产生的固体废物提出分类处置措施,其中,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和处置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要求,涉疫航空垃圾处置应满足检疫机关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结合电磁辐射影响预测和评价,要求合理确定卫星天线、气象雷达、通信基站、导航台站和变电站等的选址,尽量远离环境保护目标,确保电磁辐射水平满足相关限值要求。通过环评优化机场平面布局,确保油库区尽量远离环境保护目标,提出储备应急物资、设置足够容量事故应急池等风险防范措施。对油品储运设施、加油站、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间、维修保养等区域,按照相关标准提出分区防渗以及必要的泄漏监测和环境跟踪监测要求,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危险品货物的场内运输、存储应符合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提出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等要求。机场改扩建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提出针对项目原有噪声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有效防治措施;否则,依法不予批准。

  (十三)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环评文件应明确施工期环境管理要求和施工期环境监测计划,提出施工期污(废)水处理、降噪、抑尘、固体废物收集处置等措施以及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要求。强化绿色建材、绿色施工工艺、绿色建筑技术、低噪声施工设备和运输工具、建筑材料循环利用等绿色施工要求。鼓励有实际需求的机场建设项目,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依法开展环境监理等环境管理服务,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推动落实各项生态环保措施。

  (十四)鼓励开展绿色低碳机场的相关科学研究。在重大机场项目环评中,应根据机场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出相关科研要求。鼓励开展飞机噪声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强核算方法、机场碳排放核算与评价方法、噪声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噪声实时监控系统、绿色低碳及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技术、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技术、适用于我国不同区域机场的鸟类保护措施等重大课题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全面促进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十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机场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定期开展评估,根据结果对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锅炉等通用工序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机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的监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机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在建和已投运的机场建设项目摸清底数,依法加强日常监管。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机场建设项目,依法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严格落实《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严厉打击机场建设项目环评、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将机场建设项目纳入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开展机场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报告抽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查处。

  (十七)加强信息公开。机场建设和运营单位在机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建设、运行过程中,应依法公开机场建设项目环境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鼓励探索采取安装全要素自动监测设备、公开监测数据、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向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相关监测数据等方式,推进相关信息公开和共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做好环评审批、监督执法等有关工作的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4年2月8日

  (此件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