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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

发布日期:2011-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小企业会计准则》日前由财政部正式公布。和小企业此前适用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准则》除了明确并扩大了适用小企业的范围外,最大的改变就是不再要求小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且对其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了简化。分析人士表示,此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对中小企业风险控制的要求。
   
   对于小企业的界定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准则》明确了小企业的确定标准,同时覆盖面更大,避免了原先对行业划分的局限性,规定除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外的其他小企业,均可选择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在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间的衔接上,最终公布的定稿较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衔接更为紧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小企业连续3年不符合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时,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最终定稿中则规定若企业规模发生改变,则需在次年1月1日起就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准则》最大的改动,则在于对企业的各项资产均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具体而言,即短期投资不需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不再计提坏账准备,存货也无需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相关的转让损失和呆账、坏账损失均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
   
   分析人士表示,原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各项减值准备均予以确认,这一方法与所得税法中的资产损失的认定存在差异,从而形成了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需在申报纳税时进行调整。而《准则》的规定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扣除的资产损失界定标准基本相同,消除了原本小企业存在的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