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增值税改革 12万户企业纳入试点
发布日期:2011-12-31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正式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上海财税部门于2011年12月30日表示:“已具备正式试点的条件”。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正式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上海财税部门于2011年12月30日表示:“已具备正式试点的条件”。
这项改革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避免重复征税。但部分行业改革后,会出现税负不降反增的情况,对此上海财税部门表示,“对于税负增加较多的行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此外,为了厘清市场对于改革的误解,上海财税部门称:“本次改革更侧重于从制度层面解决影响服务业发展的税收瓶颈问题,必将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而据本报记者了解,上海财税部门的一名官员也曾在非公开场合坦言:“上海率先进行增值税扩围改革,短期内虽然可能会对财政收入有一点冲击,但是从长远角度考虑,(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可以解决服务业的发展瓶颈,是一项‘放水养鱼’的政策”。
由于此次改革不仅准备时间短,而且涉及企业广。在正式试点“前夜”,上海各级财税部门到企业调研的工作依然没有停止。
如浦东新区在12月底组织了财税、金融主管部门前往该区被纳入增值税扩围改革的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交银租赁”)进行调研。
“税收改革政策是国家制定的,不可能细致到顾及所有企业的多元化诉求,对于地方而言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财税部门和企业不断沟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于各行业的不同情况予以考虑。”交银租赁总经理陈敏说。
而继上海之后,北京市政府日前也正式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过渡优惠政策
本次改革试点中,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中除了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税率外,其余部分的适用税率为6%。
被纳入增值税扩围改革的交银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业,如购买飞机然后向航空公司提供租赁服务,改革后适用增值税的税率为17%,恰恰是改革后税率最高的企业。
这样一来,他们的税负在改革之后反而加重了。
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对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交银租赁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孙磊介绍说,采取即征即退而非先征后退的政策,可以看出上海不会因为增值税扩围改革而影响企业竞争力,即征即退的好处在于不会影响公司的现金流。
“目前营业税税负在3%左右,所以改革后实际税负影响不大。”孙磊说。
陈敏介绍,该公司所在的金融租赁业被纳入改革后,主要的益处在于,他们的下游——航空公司除了和以前一样获得固定资产购买的税收抵扣外,还可以获得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等在内的金融增值服务的税收抵扣。
“那么同样报价,航空公司的实际支付成本降低。这样我们就比主要分布在天津和深圳的竞争对手更具竞争力。”陈敏说。
除此之外,据上海财税部门介绍,对于小微企业,试点将根据年应税销售额500万为标准,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改革后实行3%的征收率。
而对原先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继续予以免征或者即征即退。
上海市财政局局长蒋卓庆表示,对于部分税负增支企业,本市会相应增加财政支出,增加安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这类企业给予财政政策扶持,来有效平衡企业税负。
先行试点利与弊
早在两三年前上海就组织专家团队调研,发现服务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难以突破,最终将突破重复征税作为产业发展的“抓手”。
据曾经参与上海市政府相关调研的上海财经大学公共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介绍,上海经济增长方式转型过程中,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就上不去了,破解这一瓶颈的关键就是改革税制,理顺生产关系。
陈敏认为“租赁公司在保持自身税负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与承租人分享结构性减税的好处,提高整个行业的盈利能力”。
此外,将租赁行业变为增值税征收主体,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不仅可以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还可以完善物权关系。
“原先供应商和承租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我们是营业税纳税人,不是增值税链条上的一个环节,相当于增值税收税到我们这里就断了,虽然供应商的飞机是卖给我们但是发票直接开给承租人。纳入增值税范围之后,物权上更加清晰和有保障了,毕竟发票在法律上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的。”陈敏说。
“由于此次试点在上海,清除了服务业的重复征税障碍,也使得上海实际上比其他地区具有了先行优势,有利于吸引外资、外地企业到上海注册,形成产业集群效应。”上海一位税务方面的专家介绍说。
但是问题也存在,孙磊介绍说,由于改革试点仅仅在上海,非试点地区设备供应商和承租人对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内容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还不确定,目前该公司的员工也在和客户进行介绍。
除此以外,“非试点区域的承租人虽然可以获得我们的增值税发票,但是当地税务机关对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接受程度也尚不明确”。
12万户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作为首个纳入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城市,上海自2011年11月17日以来一直在紧张“备战”。
11月24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向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下发《关于本市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件的意见》,并将各征管分局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落实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推进工作。
《意见》中指出,在充分认识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利处外,也要看到试点可能带来的部分企业增加税负、税收收入有所减少、征管难度有所提升的风险。
2011年12月30日,上海税务部门发布消息称:“截至目前,已经有12万户企业经确认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近3.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8.5万户”。
上海财税部门也表示“对试点行业、企业存在的问题和诉求有了整体的了解和掌握”。
“自11月17日上海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细则出台以来,上海税务部门已经和我们来来回回沟通六七次了”,孙磊介绍。
陈敏感觉到,他们在12月初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组织的座谈会以及几次税务部门的调研中反馈的一些问题看起来已经接受了,不过我们还继续提及操作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比如金融租赁交易结构导致开增值税发票后会有时间差问题。
“如何把握国税总局规定的尺度,各个地方在执行的时候难免会有差异,每个企业解读和理解也不一定完全一样。在沟通过程中我们也希望能够把我们行业个性化的问题考虑进去。”陈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