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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0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局:

  现将《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2月8日

  (此件发至监管分局和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价汽车金融公司(以下简称汽金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汽金公司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逐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汽金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汽金公司进行试评级。

  第三条 汽金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汽金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汽金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参考汽金公司季度风险分级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情况,对不同评级级别的汽金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实施有所区别的监管政策。

  第五条 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全面审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级要素

  第六条 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等六个部分。汽金公司监管评级指标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第七条 汽金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满分为100分,各部分的分值权重分别为公司治理(10%)、资本管理(10%)、风险管理(35%)、专业服务能力(20%)、消费者权益保护(15%)、信息科技管理(10%)。评级指标得分由监管人员按照评分标准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评级要素得分为各评级指标按照指标权重汇总形成;评级综合得分按照各评级要素权重汇总形成。在评级综合得分的基础上,根据评级调整事项对评级级别和档次进行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 汽金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初评、复评、审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等环节进行。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汽金公司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可以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对相关评级指标和评价要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持续、全面、深入收集与汽金公司评级相关的内外部信息,充分反映汽金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等情况。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准入信息,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公司治理、数据治理、案件管理、防范非法集资等专项监管信息,汽金公司有关经营管理文件、审计报告、信访和违法举报信息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等。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对汽金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和复评。初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每一项评级指标的分析判断应当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合理。复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拟定具体程序并组织实施。初评与复评应当遵循评级尺度统一、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等原则,复评结果对初评结果有调整的,应当说明调整理由。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监管评级复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被评级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并将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反馈各省级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将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监管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等方式向汽金公司通报,并在通报中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汽金公司在收到监管机构的评级结果通报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汽金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通报汽金公司所属汽车集团及主要股东,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级结果、监管机构反馈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等。

  第十五条 汽金公司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数据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视情节轻重下调其监管评级,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审慎监管措施。

  第四章 评级结果与运用

  第十六条 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分为1—5级和S级,其中1—3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汽金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直接划分为5级。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汽金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第十七条 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全面反映汽金公司经营状况、专业服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

  监管评级为1级的汽金公司经营状况持续良好,公司治理架构健全、机制完善,风险管理能力强,内部控制有效,所属汽车集团或主要股东抗风险能力突出且对汽金公司经营给予有力支持。汽金公司可能存在一些轻微问题,但能够通过公司内部“三道防线”及时发现并解决。

  监管评级为2级的汽金公司经营状况稳健,风险管理能力较强,所属汽车集团或主要股东经营情况良好,对汽金公司经营能够给予必要支持。汽金公司存在一些较轻问题,但能够在监管提示后在日常经营中予以纠偏解决。

  监管评级为3级的汽金公司存在一些明显弱点,风险管理能力有待加强,所属汽车集团或主要股东经营存在一些劣变迹象,或者虽经营状况基本正常,但对汽金公司经营支持力度不足或存在干涉汽金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汽金公司存在的弱点如不及时纠正,很容易导致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应当给予监管关注并进行早期干预。

  监管评级为4级的汽金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存在明显缺陷,部分风险问题突出,所属汽车集团经营情况显著恶化或出现流动性紧张的情况。需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以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否则可能引发重大风险。

  监管评级为5级的汽金公司为高风险汽金公司,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产质量快速劣变,可能或已经出现对外债务逾期,风险外溢趋势明显,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或金融市场稳定,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处置或救助。

  第十八条 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机构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制定汽金公司的综合监管计划,明确监管重点,确定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并督促汽金公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对监管评级为1级的汽金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谈和调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经营状况,适当放宽监管周期、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在市场准入、创新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监管评级为2级的汽金公司,应当根据评级档次,按照监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则,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率、力度,增加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频度,及时发现汽金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对监管评级为3级的汽金公司,应当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督促改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管,密切跟踪研判汽金公司及所属汽车集团经营及风险状况,加大对其高风险业务的监管指导,防范风险外溢,视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积极进行早期干预。

  对监管评级为4级的汽金公司,应当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限制其高风险业务活动,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并区分问题性质依法采取要求所属汽车集团履行增资等相关承诺、限制股东权利、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必要时暂停部分业务,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

  对监管评级为5级的汽金公司,按照高风险非银机构风险处置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汽金公司单项要素评级得分情况的监管关注,结合评级反映的问题,针对该单项要素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汽金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汽金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监管评级为1级、2级的汽金公司,除开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外,经批准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专项业务。

  监管评级为3级的汽金公司,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除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汽车售后回租之外的基础业务。

  监管评级为4级的汽金公司,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以下基础业务:接受股东及其所在集团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汽车贷款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除外)业务;汽车经销商和汽车售后服务商库存采购贷款业务;汽车残值评估、变卖及处理业务;与汽车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和服务。

  监管评级为5级的汽金公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以下基础业务:接受股东及其所在集团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汽车残值评估、变卖及处理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