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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鼓励类产业新增377项

发布日期:2014-09-25      来源:一财网
 经过4年的研究编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下称《目录》)即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届时,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国家也将在项目准入、信贷、土地等方面,给予《目录》内产业积极支持。
   
   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有关负责人就实施《目录》答记者问。该负责人称,在《目录》研究制定过程中,坚持充分发挥西部地区的比较优势、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大对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三条原则。
   
   基于此,《目录》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其中,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份分列,为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但西部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共计377条。
   
   该负责人表示,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基础、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条件存在很大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差距,发展阶段、产业分工、急需解决的关键环节也不尽相同。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目录》条目设置坚持体现差别化,在建设规模等标准方面因地制宜,给予西部地区适当倾斜。
   
   该负责人称,《目录》是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文件,是西部地区引导投资方向,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西部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抓手。
   
   《目录》征求意见稿在2011年8月形成后,数次征求了国家有关部门、西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意见。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网站还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
   
   相比今年4月发布的《目录》征求意见稿,最终发布的《目录》的“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部分出现了不少调整。
   
   比如,在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里,各个省份都新增“公路旅客运输”,西北省区都新增了“背压式热电联机建设及运营”;另外,删除了多个省份“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生产”。
   
   前述负责人表示,《目录》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国家也将在项目准入、信贷、土地等方面,给予《目录》内产业积极支持。
   
   
   
   附表 《目录》的编制起草过程
   
   ●一、组织开展前期研究。2010年6月,国家发改委启动《目录》编制前期研究工作
   
   ●二、进行文本起草。2011年3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颁布后,全面推进目录研究起草工作。2011年8月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
   
   ●三、广泛征求意见。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间,《目录》先后数次征求意见。
   
   ●四、开展深化研究。2014年4月,将《目录》征求意见稿通过发改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目录》送审稿,于2014年7月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