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能否带动新能源项目快速推进?
发布日期:2014-12-14
“PPP模式可盘活并有效利用民间资本,有效化解政府风险,使相关投入方更负责任并使有关项目更有效率地运行。在国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发展并不顺利的背景下,PPP模式能否通过公共基础设施的发展带动整体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向前推进,是汽车产业及有关各方关注并企盼的。
日前,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说,要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鄄vate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保证PPP示范项目质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范例,充分发挥其示范效应。
中国工业报记者注意到,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推荐,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的30个PPP示范项目中,天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网络等新能源汽车相关项目名列其中。
在国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发展并不顺利的背景下,这种新型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能否通过公共基础设施的发展带动整体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向前推进,是汽车产业及有关各方关注并企盼的。
几乎在同一时间,国家发改委也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强调,开展PPP模式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强调共享与分担 PPP模式更显双赢
其实,就PPP项目本身而言,主要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这与以往的BOT(即build-oper鄄ate-transfer,意为建设—经营—转让)项目不同——BOT更加强调政府部门的特许权,即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这个私人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融资,建造和经营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需要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在咨询某证券公司汽车行业分析师时,他向记者表示,与BOT相比,PPP模式作为转移杠杆,可望藉此盘活并有效利用民间资本,有效化解政府风险,使相关投入方更负责任并使有关项目更有效率地运行。
这一点,在财政部《通知》中也有所体现——“各级财政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以TOT(转让—运营—移交)等方式转型为PPP项目,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存量项目的改造和运营,切实有效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看来,有效化解各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是本次《通知》出台的初衷之一。
实际上,不管初衷是什么,能够推动有关新能源汽车充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的结果才是汽车产业和广大最终用户最为关切的事情。从PPP与BOT在几个主要方面的比较可以发现,在合作关系方面,BOT模式中政府与民营企业是垂直关系,即政府授权企业独立建造和经营相关设施,PPP模式则是政府与企业参股组建项目公司,共同建造和经营相关设施;在民企参与时点方面,BOT中的民营企业是在招投标阶段进入项目,PPP则是在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与论证阶段进入;在支付方式方面,BOT更多是用户付费,PPP则是用户付费加政府补贴的方式;在利益诉求方面,BOT双方只关注自己的利益,PPP双方则以整个项目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融资担保方面,BOT以民营企业资信或项目预期收益担保,PPP则以项目预期收益和政府补贴共同担保;在风险分担方面,BOT模式中民营企业承担风险较大,政府对项目的控制较弱,PPP模式中政府对项目控制较强,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在信息是否完全方面,BOT模式相对信息不对称,PPP模式则是双方信息共享。
PPP模式或将加速新能源汽车充电网络建设
在国家发改委《意见》中,其实也有对如何把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主要原则的表述,如在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方面提出,政府相关部门要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以及PPP项目的“监管者”;在投资回报机制方面,强调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价费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明确排他性约定等,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在风险分担方面,原则上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由政府承担,强调了风险收益对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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