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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和权益保障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导刊     作者:石宇辰 李阳



相较于国有企业而言,民营企业更容易触犯刑事法律,面临的刑事风险更大,民营企业涉刑所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从民营企业纵向发展的过程来看,民营企业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贯穿在整个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包括从企业设立、运营到破产的全部环节,覆盖了生产经营、融资、产品质量、国际贸易、对外公关、对内职权管理等各个领域,涉及土地、海关、工商、税务、知识产权、金融、环保等国家监管各个领域。

 

一、民营企业设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列》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主要有设立准备、申请登记、出资等环节。在各个环节都应严格遵守法律,否则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但是,在民营企业设立的过程中,大部分发起人、民营企业家仅重视企业设立的结果,不重视企业设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企业不能如期设立,或者设立后出现大量纠纷。

在准备环节,公司对发起人人数、股东的身份、设立方式、出资额和认购、募集的股本不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等应当逐一审查,看是否满足法定设立条件抑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登记环节,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列》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律的步骤和程序申请登记。在出资环节,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依法准时、足额地缴纳所认缴、认购的出资额、股本额。民营企业设立只有严格依照上述程序,依法申请,取得合法登记和领取相关执照的条件下,才属于依法成立,此阶段极易触犯的罪名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

如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案,被告人周某欲与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某融资担保公司,周某负责全部资金筹措。周某借款数千万元用于公司验资,公司成立后,周某作为实际控制人为归还验资借款从公司抽逃出资数千万元,最终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进行破产清算。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身为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参见(2019)苏1002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书》)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的基础,也是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民营企业在设立阶段最易触犯的罪名,近年来,诸多企业因为涉及该罪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民营企业对于此类犯罪应多加防范。因此在设立民营企业时要对发起人资金来源、相关权力证明书的真伪等都应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强化公司内部的财务体系,预防公司发起人或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的情况发生。

 

二、民营企业运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等运营活动极容易牵涉生产、销售、上市融资、贷款、用工、纳税等各个环节。民营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触犯刑事法律的可能性极大,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也最多,因此,民营企业经营活动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

(一)对于民营企业运营中可能触犯的各种犯罪类型总结

1.违反生产安全的事故类犯罪。如针对运输行业的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针对特殊生产类行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对于事故类犯罪,刑法主要追究的是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贾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贾某担任某公司的电焊组组长期间,因招聘不具备焊工资质的工人舒某从事压力焊特种作业,且未向上级部门或项目组报备,致使舒某独自一人在焊接现场违章作业时遭电击死亡。贾某最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定罪处罚。(参见(2017)苏0116型初130号《刑事判决书》)

 

2.产品质量类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含9个罪名,涉及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电器产品、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及其他产品,如长春疫苗造假事件。

长生生物主要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违法违规生产疫苗,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处罚没91亿元等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依法立案侦查,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长生生物董事长高俊芳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被立案侦查起诉。

3.国际贸易类犯罪。针对国际贸易,刑法主要是通过走私类犯罪来规制,包含11个罪名,涉及武器、弹药、核材料、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及普通货物、物品,如著名的“空姐走私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上诉人李某、褚某及原审被告人石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化妆品进境,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均应惩处。

4.违反税收监管类犯罪。如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等,如知名艺人范某某的“阴阳合同”逃税案件。

范某某逃税案件:虽范某某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也付出了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8亿余元的惨痛代价。

 

 

5.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如陈某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额商品罪一案。

    陈某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额商品罪案:被告人陈某华故意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最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额商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参见(2013)郴苏刑初字第181号)

 

    6.不正当竞争、违反国家规定等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如张某华非法经营罪一案。

   被告人张某华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几家医药公司购进药品而后从事药品批发,进行药品销售。最终张某华以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参见(2012)浦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书》)

7.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如笔者团队办理的一起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因不正当竞争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件。

 

    如笔者团队办理的一起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因不正当竞争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件,公安机关将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直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的犯罪行为,通过辩护律师的不屑努力,以民事手段解决刑事犯罪,建议涉案的两家公司合并,最终涉案企业以及二十名犯罪嫌疑人均获得了不起诉的处理。

 

(二)对于民营企业运营中典型刑法法律风险的分析

1.民营企业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目前民营企业融资主要靠三种渠道: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这三种渠道稍有不慎就会带来刑事法律风险。第一种渠道系通过股权进行融资,如果民营企业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发行以及以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融资则必须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就会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后两种渠道是通过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极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西安某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李某1、李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李某1指使李某2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股权委托转让协议,委托中介机构转让公司股东股权,并宣传该公司将在海外上市,并对投资人承诺,如不能上市,将还本付息,该公司最终转让股权大大超出股东所持股权数量。后李某2根据李某1的指使,参与办理股权转让托管登记手续,收取股权转让款,并将所收取的股权转让款以还款名义交给该公司,用于该公司经营支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其行为实质是通过中介机构以虚假对外转让股权的方式变相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参见(2014)陕刑二终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书》),本案是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典型案例,学界认为,如果行为人采取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但却承诺还本付息,那么实质上该“股票”不具有真实股票内容,应当认定为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进而认定为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由此可以看出,民营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要熟悉各种形式的融资方式和资本运作方式,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民营企业在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高发集中反映了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客观上并未得到解决,除企业自身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外,国家也应从制度层面根本上优化营商环境,促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民营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因民营企业的类型而定。但大多数企业日常的重要业务活动为签订、履行合同,进行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管理等,其中比较典型刑事法律风险是触犯诸如合同诈骗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行贿受贿、侵占挪用类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等。

如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某某邀请某控股公司投资其公司负责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张某某虚夸公司在房地产实际投入、故意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以及其本人及其控制的其它公司实际负债情况。双方约定以入股和借款形式进行合作,双方还约定借款必须用于该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某控股公司将款项按约汇入张某某指定的账户后,张某某遂将上述借款大部分用于偿还所借高利贷。为逃避某控股公司对借款用途监管,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上述资金用于公司开发房地产用途的票据提供给某控股公司,并隐匿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后张某某以合同诈骗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参见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典型案例发布)

又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行贿案,被告人何某系原AIRLOG公司、HLC公司实际控制人。2007年至2012年期间,何某在与深圳金融某有限公司(2008年5月更名为某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合作过程中,先后多次向某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裁吴某(另案处理)、总裁王某(另案处理)行贿港币共计1750万元,向某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航空部总经理许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41.1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何惠玲行贿案刑事判决书)

再如下一起案例,被告人曾某于2008年9月到某公司工作,掌握该公司生产热稳定剂方面的技术。被告人林某于2007年10月到该公司工作,负责销售,掌握了该公司的客户信息。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曾某、林某辞职。2012年3月26日,以卢某、曾某2、唐某为股东的名义在东莞注册成立了鸿健公司,公司实际由被告人曾某、林某掌控。被告人曾某违反了与某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利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生产与某公司相同的化工产品,被告人林某则利用掌握的客户资源,将产品销售给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某塑胶有限公司等,销售额合计640350元。上述公司均系某公司的客户。2012年度,鸿健公司的销售收入为1665427.27元。经评估,被告人曾某、林某导致某公司研发费用现值损失1565.56万元,保密费损失11.08万元,因商业秘密遭受侵犯而造成的技术扩散预计损失2161.81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林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014)肇中法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案例均为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在运营的过程中所涉的刑事法律风险,这些刑事法律风险涉及的罪名众多,既包括企业主动犯罪,又包括企业被动遭遇犯罪,因此应全方位、多角度的对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进行防范。

(三)民营企业结算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结算中所涉的刑事法律风险类型亦是多种多样,主要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涉及到税务类犯罪,如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逃税罪等,另外还有会计类犯罪,会计管理是企业保障资金安全的重要工作,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

如某企业老板为了少缴税,通过朋友介绍在海淀区一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诉机关根据证据认定的税额超过50万元。被抓获当天,这名老板在北京开会,接到公司会计电话说有关机关在公司查账。他回到公司后,把相关情况向有关机关作了说明。后来,这名老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立案侦查。。经过做工作,企业老板把应缴纳的税款补齐,法院对他予以减轻处罚,公司运营没有因此受到太大影响。

刑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的危害税法征收罪一共涉及到16个罪名,比如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如果企业没有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很容易出现税收违法行为,严重的则涉嫌税务犯罪。企业应该诚信纳税,尤其要注意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合理控制税务管理的流程和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三、民营企业破产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管理、技术、产品质量等原因,可能导致资不抵债的现象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依法申请破产,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刑事犯罪。这方面的罪名主要有妨害清算罪等,刑法第162 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构成妨害清算罪。另外,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虚假破产罪等。

 

·         如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虚假破产案,被告人企图借农行股改上市的机会,通过非法手段将企业贷款列入不良贷款,并注册成立新公司,将抵押资产通过拍卖转移至新公司,将未抵押资产及无形资产通过非法途径转移至新公司,致使涉案企业成为“空壳",再通过破产程序宣告公司破产,从而达到核销贷款的目的。后被告人通过一系列行为隐匿、转移公司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参见(2019)吉0581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书》)

·          

破产是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虚假破产罪是民营企业破产清算中最为常见的刑事犯罪罪名,民营企业在破产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破产行为,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保障破产制度的正常实施。

 

四、总结

民营企业所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所涉罪名范围十分广泛,其触犯刑法所要面临的刑事处罚具有严厉性的特点,且企业本身和企业家可能面临双重处罚,因此,律师建议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家可以无法律知识,但不可无法律意识。懂不懂法不是关键,关键还是要心存对法律的敬畏,要树立“不敢犯罪、不能犯罪、不愿犯罪”的思想。

第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控制,加强企业的内部反腐工作。如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百度等中国顶尖的互联网企业均将内部反腐提高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

第三,在企业运营中,尤其是在融资模式和交易结构的设计上注重刑事法律合规性审查,要有个好的顾问律师,尤其是懂刑事法律的专业律师。企业防范刑事法律风险需要刑事法律方向的顾问律师,专业人做专业事情,行业的专业化分工就要求企业找到合适的专业法律服务者,建议找刑事律师做“终生”情人。刑事律师对于企业,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通过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管理,可以将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成为企业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第四,及早应对,尽可能及时化解刑事法律风险。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重在日常防范。现实往往是危机转化实害,才引得到重视。危机转化需要一定的过程,正确及时的应对就可能化解刑事法律风险,法律意识的提升就是要从法律救济意识转到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从被动到主动质的改变,所以,刑事法律风险的化解就要你有没有意识、有没有能力去化解。(作者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