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5A级协会
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观点 > 财经观点

财经观点


人大代表黄毅:多举措解决民企融资难问题

发布日期:2021-03-08      来源:中国证券报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天府银行行长黄毅日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建立健全融资租赁配套的税收、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制度,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建议出台针对刑民交叉案件中涉案财物司法处置细则,打破涉刑不良贷款案件中抵押物司法处置的僵局,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融资租赁配套制度

  黄毅介绍,融资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有效盘活了资产,拓宽了承租人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无论直接租赁还是售后回租,均为融资租赁的一种具体业务模式,真正的资产购买人为承租人。

  “而现行增值税(直租)、土地增值税及契税政策仍将资产使用权名义让渡给出租人,这一环节按实质的所有权转移缴纳相应增值税(直租)、土地增值税及契税。无论售后回租还是直接租赁,现行税收政策均大幅增加了承租人成本。”黄毅说。

  黄毅建议,税务部门针对融资租赁的业务实质,出台与融资租赁相匹配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及实施细则;针对融资租赁回租行为产生的两次名义转让,不征收契税及土地增值税;针对融资租赁直租行为产生的第二次转让行为不征收契税、增值税以及土地增值税。

  完善司法机关之间协商制度

  黄毅称,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司法清收过程中,处置不良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是实现司法处置最常见的路径。金融机构抵押物若因涉刑而被司法机关查封,金融案件执行法院将无法直接解除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查封,造成暂停处置该抵押物的现状。

  他表示,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已查封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而如何定义“与案件无关”,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也无独立的司法认定程序。

  对此,黄毅建议,一方面,明确法律规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文,对于刑事案件查封财产中涉及金融机构抵押物、质押物如何启动“与案件无关”认定程序、认定主体、认定期限等进行明确规范。

  另一方面,完善司法机关之间协商制度。建议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商制度,明确规范各级政法机关的协商机制,为相关财物处置提供畅通渠道,同时为金融机构维护自身利益,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必要帮助。



【上一篇:】肖钢:
【下一篇:】2月份CPI和PPI环比涨幅均有所回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