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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解读规范投资资金安排

发布日期:2020-08-20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期出台了《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从文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区分并合理采取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方式,有利于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均明确提出,政府投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2019年《政府投资条例》颁布实施,将上述改革内容进一步法定化,使规范采取不同的政府投资安排方式、正确处理投资安排方式的主次关系,成为对资金安排部门的法定要求。

  为了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要求,对政府投资资金各种安排方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进行统一规范,充分发挥不同投资方式的作用,我们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角度,研究出台了《通知》,使我委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更好地落实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四部分、十五条。

  第一部分阐述了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这四种法定安排方式的概念,并在概念释义中明确了相应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各部门采取相应的投资安排方式提供基本依据。

  第二部分规定了如何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条件。明确对中央本级的资金,其安排方式由我委根据《通知》的规定具体把握;对支持地方、由地方安排到项目的资金,其资金安排方式由我委在投资专项中提出要求,明确每一种资金安排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安排条件。

  第三部分从程序和方法上规定了如何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要求,主要是要求我委安排的具体项目的,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分解投资计划时,应当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第四部分对其他相关事项,即投资资金的财务管理以及今后投资方式的创新、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前期工作费的特殊情形等作了衔接或例外规定。



延伸: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

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


中直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内涵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二)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三)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四)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二、合理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条件
  (五)对支持中央本级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安排方式。
  (六)对支持地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投资专项的具体情况,对地方可以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提出要求。同一投资专项采取两种及以上资金安排方式的,应当明确每一种资金安排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安排条件。
  (七)根据不同安排方式规范项目管理。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三、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要求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安排中央本级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应当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九)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当根据各投资专项的具体规定,提出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向地方下达投资计划时,具体到项目的,应当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分解投资计划时,应当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十一)国家、省、市、县四级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根据不同的资金安排方式,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规范项目管理。
  四、其他有关事项
  (十二)因投资建设需要,项目由两个及以上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的,可以分别采取不同的投资资金安排方式。
  (十三)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用于前期工作费,纳入工程概算的,按照本通知执行;用于相关规划、投资决策评估等不纳入具体项目工程概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对需要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外的资金安排方式的,另行规定。
  (十五)项目收到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金后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