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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民法典呼之欲出:金融活动更加有法可循

发布日期:2020-05-25      来源:证券时报


        今年“两会”期间,各界期盼已久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7编加附则、84章、1260款条文、总字数逾10万……这部鸿篇巨制,将是我国条文数最多的一部法律,亦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唯一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两会”期间,民法典草案成为多位委员讨论的焦点。这部法律涵盖民生方方面面,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即将书写我国民法典时代的新篇章。正如一位委员所言,作为新中国立法史上最伟大的工程,它将彪炳史册。

  “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中,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5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作关于民法典草案说明时指出。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表示,此次较为关注民法典草案能否“转正”:“作为中国首部法典化法律讨论审议过程的亲历者和见证者,我倍感自豪和责任重大,预祝民法典能早日审议通过和启用。”

  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消费借贷、生产生活,每个人终其一生,都能从里面找到答案。

  在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正国看来,这次民法典草案,既保护胎儿权益,也关注死者权益;“禁止性骚扰”被写入人格权编草案,使得职场、校园性骚扰的预防和处置更有针对性;针对人们普遍关心的“房子”问题,民法典草案也提出了“居住权”概念;为减少轻率、冲动离婚现象,民法典草案规定了“离婚冷静期”;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合同编草案里也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是一部民法大全,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具体化,与刑法、行政法并列为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表示。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原因,一直未能完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如今,民法典的制定条件已然成熟,首部民法典呼之欲出。

  今年4月20日、21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民法典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在全国政协委员、宁夏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所长李保平看来,一部民法典,不仅是法律条文的集中汇编,更是一个国家文化传统和民族精神的立法表达,体现了国家治理的特色,对全社会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和引导作用。

  彰显对人格尊严的尊重

  首部民法典令代表委员们为之期待。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表示:“今年的全国‘两会’让我兴奋的就是即将问世的《民法典》。”大量单行民事法律百川归海,无数人念兹在兹、孜孜以求,这部卷帙浩繁的巨制翻开了最辉煌的一页。

  此次民法典草案的最大亮点之一,在于独立设计了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在业界人士看来,民法典草案设计了侵权责任,这又是一项前所未有的独立设计,彰显了民法作为民事权利救济法的崇高价值。

  “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彰显了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对个人价值的保护。”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黄廉熙认为。

  “这部民法典草案最大的特点之一,是增加了人格权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表示,这在世界民法典的立法史中具有时代意义和实践意义。其在更好更充分地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目标的同时,也必将为世界法治发展提供新的样板,扩充新的模式。

  此外,民法典草案遵从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形成的习惯,设计了合同法编,并未依照传统民法典设计债权法编。

  “这种设计集中规定了合同制度及其种类,并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规定为准合同,巧妙地将传统民法典债法制度的精髓融化进合同法编中,既体现了中国特色,又不破坏传统体例。”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教授田国兴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与金融行业关系密切

  民法典草案中,虽然很少有直接规范金融行业的法条,但物权编、合同编中的相关法条,又与金融行业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会直接影响到金融行业中的相关活动。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菡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金融行业与民商事法律息息相关。本次民法典草案融合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民事单行法律,对于金融行业的实务操作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也做出了更细化的指引性规定。”

  事实上,所有的金融活动都离不开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其中,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规定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民法典草案第522条指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

  “从这条规定来看,规定了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所享有的拒绝权、履行请求权以及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违约责任请求权,这些都是现行合同法中尚未规定的内容。”林菡认为,实践中金融主体之间往往存在着多角债及多重权利义务关系,上述规定有助于金融主体据此进一步控制风险,完善金融工具,促进市场贸易活动,推动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发展。

  草案合同编中的第15章融资租赁合同,对于融资租赁金融活动做了细化规定,其中第745条指出,“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林菡分析,此条明确了租赁的登记效力,对于善意相对人来说,是重要利好,同时也强调了在融资租赁金融实务中,不仅要依靠合同效力的约束,还鼓励进行书面登记确认租赁效力。可以说是立法者对于近年来一直野蛮生长却频繁爆雷的融资租赁行业进行“敲打”,未来融资租赁行业必将开始加强对于租赁物的监管,重新重视合规及风控。

  民法典的落地,在保证“私法自治”的前提条件下,也从一定程度上为金融行业的实务操作给出了指引性的规定,有利于金融活动法律实务的有法可循。

  依然任重而道远

  就现有的民法典草案来看,也有其完善空间。

  譬如,监护制度尚待完善。林菡认为,本次民法典草案将被监护人视为独立的主体,尊重其作为独立个体的意愿,不再简单粗暴地将其视为监护管理对象。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说充分彰显了立法者的人文关怀。

  另一方面,在遗嘱监护中,如果被监护人的父母双方指定监护人不同,将陷入无法确定监护人的尴尬境地,且没有监护人依据合理事由自行辞任的相关规定,不利于平衡及保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及权益。

  民法典草案如获审议通过,后续实施过程中,依然会面临不少问题。

  田国兴分析,首先是法律法规的清理问题,废除与民法典相互矛盾的规范性文件;其次,民法典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会遇到不完全契合社会生活事实的情形,这就需要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利用司法解释进行漏洞补充的作用;其三,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可谓鸿篇巨制,其条文数量之多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无出其右,这就需要全面的普法宣传和教育,让全民对其进行深刻的学习和研究,以理解其具体的条文规定及其蕴含的法理要义。

  由于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并非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对现行民事法律的规范进行整理,或将需要不断地适应新的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

  此外,制定刑法典也得到委员的呼吁。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调研部部长陈百灵认为,建设法典化的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作为唯一或基本渊源的国家立法的共同取向,德法两国的民法和刑法均是以法典形式呈现。随着我国第一部民法典的诞生,我国法制建设将进入“法典时代”,制定刑法典是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