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0〕4号)中“(十八)适度减免租金”政策要求,现将中小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中涉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减免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将房屋出租给中小企业用于经营用房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以下简称出租单位)。
二、出租房屋范围。出租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各类经营用房,具体包括出租单位持有产权的业务用房、住宅用房、商业用房、门面房、底商及出租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和有关权属证明的已投入使用的各类经营性用房等。
三、承租方资格确认。出租单位根据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确认,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可享受租金减免资格。
四、租金减免起止时间。从我省2020年1月25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之日起,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租金。原则上承租方应于2020年4月底前完成书面递交减免申请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五、简化审批程序。符合规定的出租单位,减免房租事项经主管部门核准即可(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无需财政部门审批。具体操作上,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承租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原租赁合同等),经出租单位确认后,双方签订减免协议,并由出租单位主管部门核准。租金减免额度,视实际情况,由出租双方协商确定。
六、优化减免方式。对未支付租金的中小企业,直接扣减减免额度,及时支付租金余额。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延迟期限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对已支付租金的中小企业,出租单位将租金收入已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由出租单位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进行返还;出租单位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可以在下年度租金中予以扣减或报省财政厅办理资金退库手续。对于财政拨款单位,减免租金额度不影响下年度部门预算资金安排。
七、及时报送减免情况。省级主管部门应于疫情结束后将本部门所属单位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和减免租金情况统计表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市县财政部门应于疫情结束后汇总本地区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和减免租金情况汇总表报送省财政厅。
八、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省级各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工作指导,及时将减免租金政策通知到承租方,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九、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具体解释。各市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落实政策要求,负责相关减免政策的落地和监督执行。
联系人:车 征;联系电话88553923,传真:88550578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