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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发布日期:2020-01-13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2020年1月1日起,我国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

这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门于2019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了解到的。

据统计,我国残疾人数量为8500万,是世界上残疾人口最多的国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李克强总理提出“要让残疾人的生活更加殷实、更有尊严”。残疾人就业事关残疾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我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自1995年起全面实施。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形势稳中向好。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2016-2018年,连续三年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超过30万,按比例就业残疾人数量累计增幅超过20%。北京市残疾人就业率是最高的。资料显示,北京市持证劳动年龄段残疾人18.3万,已就业13.1万,就业率71.6%,居全国首位。特别是2018、2019年,北京市拿出39个公务员岗位定向招录残疾人,市国资委率先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纳入绩效考核,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总体方案》针对残疾人就业的难点、堵点,提出了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等七项具体措施,推动构建涵盖“人力开发—就业指导—供需对接—就业维护”全链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中国残联副主席陈国民说:“全链条融合发展的模式实现了残疾人从被同情者、受惠者向参与者、贡献者、建设者的转变,通过自己辛勤劳动释放自己的才能。”

在使用方面,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要求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升残疾人职业培训质量。更为重要的是,要求各地根据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残疾人事业相关支出不与残保金实际收入直接挂钩,由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定支。因此,完善残保金制度不会影响公共财政对残疾人事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分档征收体现了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有利于激发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其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提高至1%以上;允许用人单位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更加符合用人单位实际用工需求,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

残保金制度调整的另一个主要目的是降低企业残保金负担。

比如,2017年财政部扩大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同时首次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8年,财政部再次发文,将上述3倍上限降至2倍。2019年新发布的《综合方案》实行分档征收。

2017年,联想集团董事长兼CEO杨元庆在全国两会时表示,残保金的社会成本应该更加合理地来分担,不能都加到好企业上面,这会降低好企业的竞争力。2019年,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等四位代表在全国两会上也提出,“关于取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费的建议”,他们认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不公平,给用人单位造成沉重负担。

根据这次发布的方案,企业残保金的缴费负担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降低。

 

资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或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残保金是用人单位不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法定的替代补偿方式;它不同于其它涉企收费,并不向所有企业征收;其设立的目的并不在于征缴资金,而在于通过经济手段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