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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告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01-22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11日)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参照国内相关团体组织的做法,结合中小企业具体情况和本会《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考虑到工作成本等因素,特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交纳会费是本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会费是本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
第三条 按会员的性质,本会会员交纳会费标准如下:
(一)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2000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50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200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500元。
第四条 各地中小企业相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会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缴纳会费。
第五条 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本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六条 会员初次入会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银行转帐或邮局汇寄方式一次性缴清当年度会费。
第七条 本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八条 本会会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对本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单位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06年12月11日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