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金融应打金融改革头阵
发布日期:2014-09-30
巴曙松
在经济紧缩时期,金融机构容易将更趋稀缺的金融资源向大中型企业倾斜,这无疑加大了小微企业的经营压力。缓解这一问题,需要针对小微金融机构的不同需求,找到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商业定位,以及可行的商业模式。
一方面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要推动大型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大型商业银行要通过建立差异化的考核机制和商业模式,推进客户结构调整。
当前,金融业严格的准入管制,使得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明显不足。
从整个金融机构的分布看,在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中小城镇,能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十分有限。金融服务供应不足,导致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使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相对较高。加上准入管制严,也造成金融机构经营习惯于依赖“牌照溢价”,改进经营管理的驱动力不足。所以应适当放松管制指标,促进小微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通过引进新的小贷公司促动竞争来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
小微金融机构除了通过正常经营获取必要利润外,还需要利率管制逐步放开。也就是说,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小微金融机构应聚焦小微企业的客户定位,走与大型商业银行有差异化的发展道路,客观上有利于整个金融结构的调整。
现在,小贷公司最多可向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自有资本50%的资金,但1:0.5的杠杆率是硬约束,这使原本资金来源狭窄的小贷公司进一步陷入“资金供给瓶颈”,在其发展后期易引发现金流问题。
对比当前监管机构确定的担保行业10倍、银行业10多倍的杠杆,适当放宽负债率上限,允许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贷公司能从银行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既可以有效地替代民间融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潜在风险,又能提高小贷公司放贷规模,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提高小贷公司的经济效益及其合法合规经营的积极性。
目前绝大部分小微金融机构仍没有接入征信系统。虽然可以向央行分支机构查询征信,但小微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是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小微企业和涉农群体,这部分客户并无征信记录,无法在央行分支机构的征信系统中查询。所以,支持小微金融机构的基础设施改善,尤其要注重结算系统的畅通和征信系统的接入,使其能充分参与到银行业的竞争中。
围绕服务小微企业的目标,在政策配套的基础上,还需要推进金融创新,允许小微金融机构提供投资、担保、咨询等增值服务,并建立相应的质量、风险和运营的系列评估体系。对个别优质的小微金融机构,甚至可允许其开展资产证券化、再融资等金融创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