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股转持概念、规定、背景
“国有股转持”是指,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应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发行人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
直接规定是,2009年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发布并实施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文)。
背景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社保基金缺口太大,需要找到一个资金来源弥补,但我国除少数垄断性国企外的大多数国企又烂泥扶不上墙,不知道哪一位高人,有感于我国境内企业IPO一夜暴富圈钱的现实,深得别人吃肉顺便蹭点汤喝不会激化矛盾的传统文化精髓,就怂恿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财企〔2009〕94号文。
二、国有股转持对国有VC、PE投资机构的弊端
国有股转持规定,对拟IPO企业的所有股东是100%国有性质的股东影响不大。按照规定,拟IPO企业对外发行数量(通常占总股本25%)的10%国有股需要划转社保基金理事会,如果企业股东100%是国有股东,则需要每个股东平摊这个份子钱,因为毕竟IPO赚了大钱,无偿捐这点基本不影响各个股东利益。
但是,极端情形下,如果这家拟IPO企业的股东里面只有一个国有股东,且这个国有股东只是持有很少量的股份,则这个国有股东就比较倒霉了,其很有可能看到煮熟的IPO这块肥肉,自己不但连肉吃不到,汤也喝不到,只能问个肉味流个哈拉斯!
所以,我们经常见到,在某个项目马上要报证监会IPO材料之前,有些国有股东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卖股权,就是为了避免所投企业一旦IPO被划转。
三、新规规定国有股转持前移,不再单独划转拟IPO企业国有股东股权
2017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文),规定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和《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之所以停止执行IPO企业国有股转持这一规定,是因为政府找到了一条更好的充实社保基金的路子,那就是逐步将所有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没有必要重复单独收割拟IPO企业国有股东这点羊毛了。
无论如何,这一新规定,对于国有VC、PE是个大大的利好消息,套用一句广告语,国有投资机构再也不用担心别人来无偿抢食自己辛辛苦苦换来的IPO盛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