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协网发布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发言摘录,其中厉以宁常委发言表示,国有企业转型中的几个问题。
一、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从“管资产”转为“管资本”是一次重大的改革,有深远意义,即以提高资本配置效率为主,使资本盘活、增值。改革以后,国有企业的资本运营实际上是三个层次:国资委监管———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出资人——国有投资控股企业经营国有资本。三个层次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各负责任。但上述三个层次仍然不是最理想模式。国资委层次能否同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合而为一,既负责监管,又起着出资人的作用,这样可以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二、怎样在国有控股企业中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历来被认为是难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发挥法人治理结构应有的作用,二者是可以统一的,关键在于规范化。董事长主持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并授权经营本企业,实行任期制,可以续聘,也可以停聘。党委在这一过程中正常发挥“党管干部”作用。
三、国有企业高管向职业经理人的转变。国有企业转型过程中,职业经理人从哪里来,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一种可以试行的办法,是建立企业高管信息网,通过信息网传递有关信息。等招聘方和待聘方认为可以进一步洽谈时,就能面对面协商了。关键在于,网上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四、国有企业在体制转型过程中,可以分为两类企业。一类是特殊行业的企业,另一类是一般行业的企业。特殊行业的企业可以暂缓,一般行业的企业可以先改先试行。要大胆改制,吸引民间资本进入,以建立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业为目标。国有企业中可以试行改革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应当有改制细则作为依据。如果股权分散,由国有企业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不一定要死守51%这条控股线,控股40%或30%甚至更低一些,也是可行的。只有这样看待国有股的控制权,才能使国有股继续对转型后的企业股份行使有效的控股。当然,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后,并非任何一家企业都需要国有投资方控股,有些混合所有制企业不一定要国有股控制。一切以行业性质和国有企业原来的经营状况而定。
五、关于PPP模式,需要进行较深入的分析。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PPP模式中投入资本的企业通常以国有企业为主。民间投资者会有所顾虑,认为盈利好的、投资数额大的,主要是国有企业或国有股控制企业,于是民间投资者就担心自己投资PPP项目后被排挤在外,因此积极性不高。针对这种情况,今后在推行PPP模式时,一定要解除民间投资者的顾虑,实现公平竞争,才能使PPP模式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