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通过明晰董监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职责,提高合规履职保障,加大违法违规追责力度等措施,切实提升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不断增强公司自我约束能力。
邓舸介绍,《办法》共5章40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尝试原则导向,对各类业务的规范运营提出八条通用原则;二是进一步强化全员合规,厘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合规管理责任;三是优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系统建设、部门设置、合规人员数量和质量提出基本标准;四是强化合规负责人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同时提升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要求;五是改善合规责任履职保障,采取措施维护其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待遇;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责。
考虑到行业落实有关制度、人员方面的要求需要一定时间,《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试行。
邓舸指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构建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和系统,实现合规管理全覆盖,严格落实董监高、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严格选任合规负责人,切实保障其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待遇。
邓舸强调,要通过合规体系的逐步完善、优化,促使行业真正形成卓有成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变“要我合规”为“我要合规”,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