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相继有三条消息发布,内容均为金融监管。
其中来自财政部的通知和证监会的公告均强调“把防范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另一篇来自保监会的消息,也强调了要化解风险。
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文称局部风险不容忽视,要求摸底排查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证监会官网刊文指出,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全面梳理资本市场各项风险点。另有媒体报道称,保监会5月至7月将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摸清风险底数,稳妥化解风险。
5月3日傍晚,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文,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
对于发布通知的宗旨,通知称,“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
同一天,证监会官网刊文称,“当前要结合资本市场实际,准确研判各种风险,不放过一个风险隐患,逐项细化分解,把防控风险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做实做细。”
文章表示,“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全面梳理资本市场各项风险点,自觉维护和依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牢牢把握资本市场来之不易的发展机遇,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据中国证券网5月3日晚间披露,为防范和化解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隐患,保监会计划于5月至7月在保险业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行动。
根据保监会下发给各保监局及各保险机构的通知来看,此次专项排查行动将摸清风险底数,稳妥化解风险。将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机构、重点业务、重点人群的排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层保险机构、一线业务人员的排查。
以下分别为六部门通知、证监会文章和保险业风险排查报道全文。
原标题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
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妥善处理。
三、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四、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合理控制节奏和规模,提高债券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五、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
完善统计监测机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统计监测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或发行的银行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情况,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财政、发展改革、司法行政机关、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参加的监管机制,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六、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地方各级政府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和要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融资行为的决策、执行、管理、结果等公开,严格公开责任追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重点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参考国债发行做法,提前公布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计划。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购买服务决策主体、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合同资金规模、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决策主体、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信息、合作项目内容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社会资本方采购信息、项目回报机制、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公开。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重要性,把防范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责任,进一步健全制度和机制,自觉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汇总本地区举债融资行为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报省级政府同意后,于2017年8月31日前反馈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2017年4月26日
原标题为《证监会党委召开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4月25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并就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中国证监会党委立即组织学习,5月2日上午又召开专题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并结合资本市场和证监会系统实际,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证监会党委认为,今年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上下同心同德,坚持新发展理念,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绩。一季度经济运行延续了去年下半年以来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势头,实现良好开局,增长和效益回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推进,市场预期改善。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宏观环境更加有利,投资者信心更加坚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上的重要讲话科学总结了金融与经济的关系,“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全面分析了当前金融形势,对维护金融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新形势下维护金融安全的6项重点任务,为进一步提升金融监管水平、提高金融工作能力、防范金融风险指明了方向。
证监会党委深刻认识到,今年我们党和国家大事多、要事多,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是头等大事。做好今年的工作,就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提高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金融工作方针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当前要结合资本市场实际,准确研判各种风险,不放过一个风险隐患,逐项细化分解,把防控风险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做实做细。
证监会党委要求,全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对经济金融形势的判断和决策,将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放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大局中来统筹谋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始终保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着力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协调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稳定发展和监管工作,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作用。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全面梳理资本市场各项风险点,自觉维护和依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牢牢把握资本市场来之不易的发展机遇,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中国证券网记者5月3日独家获悉,为防范和化解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隐患,保监会计划于2017年5月至7月在保险业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行动。
根据保监会下发给各保监局及各保险机构的通知来看,此次专项排查行动将摸清风险底数,稳妥化解风险。根据相关部署,将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机构、重点业务、重点人群的排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层保险机构、一线业务人员的排查。
根据保监会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要找准排查重点:针对保险从业人员从事非法集资的主导型风险,要重点排查公司内部管控、人员管理是否存在薄弱环节或漏洞;针对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涉嫌非法集资的参与型风险,要重点排查基层机构高管、销售人员等高风险人群社会兼职、代销理财产品的情况;针对业外机构和个人假借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的被利用型风险,要重点排查公司关键业务环节风险管控情况,并主动排查监测业外机构和个人假借保险名义虚假宣传、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情况。
其次,保监会要求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业务结构、风险特点,细化排查措施,充分调动行业内外力量,采取业务财务数据监测分析、内部审计、客户投诉、公众举报、舆情监测、跨部门信息共享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科技手段,扩大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线索发现渠道,确保排查效果。
同时,既要紧盯社会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风险突出的传统领域,又要密切关注新型非法集资风险,全面摸清保险业面临的非法集资风险。深入排查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是否涉及参与投资理财、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众筹、房地产、涉农互助合作组织等社会重点领域非法集资行为。密切关注以“虚拟货币”、“金融互助”、“消费返利”、“文化艺术品收藏”、“养老投资”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的新形式、新手法,主动排查是否存在保险机构或保险从业人员利用上述手法从事或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把握风险防范化解的主动权。
保监会在上述通知中明确表示,各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排查活动和后续风险处置,对排查出的风险线索,要建立台账,综合考虑违法违规性质、具体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采取警示约谈、督促整改、行政处罚、刑事打击等手段分类化解,不搞“一刀切”。要在摸清风险底数的基础上,抓住重点风险,敢于碰硬、敢于揭盖、果断出手,有序处置一批风险点,防止个体风险演变为局部风险、局部风险演变为整个行业风险。对风险处置中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次生风险有充分的预计和应对预案,防止风险蔓延,确保总体可控。在遏制案件高发态势的同时,要着力完善规章制度,夯实工作基础,强化非法集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保监会还强调,要加强专项排查活动与长效风险排查机制的衔接。各保险机构要坚持常规风险排查与专项风险排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坚持定期开展常规风险排查、及时启动非法集资案件专项风险排查的同时,以此次专项排查活动为契机,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全面开展集中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