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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 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发布日期:2017-01-11      来源:北京青年报
      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诚信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这要求“公平”原则在诚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中都有鲜明的体现,即让诚信者因为诚信行为获得相应的益处和奖励,让失信者因为失信行为受到相应的损失和惩戒,表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就是要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政务诚信何以如此重要?因为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其中,政务诚信位于第一位。反观现实,某些地方和政府部门决策随意、朝令夕改,承诺不兑现、政策不落实,或者拖欠工程款导致民工工资被拖欠。
        各级政府和公务员的失信行为,对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方面,所谓“上行下效”,官员不诚信对民众具有恶劣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官员自己不诚信,自然没有底气倡导诚信,更没有底气惩戒社会上的失信行为。官员不诚信犹如污浊不堪的水源,源源不断地污染着社会诚信的江河湖海,不堵住这个污染源,社会诚信就不可能恢复清明的生态。
       政务诚信是“风向标”,政府及公务员以身作则讲信用,才能给社会诚信、公民诚信、企业诚信树旗帜、立标杆。在加强诚信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和官员不要总想着“教育人民”,而要首先强调“自我教育”,只有把政府失信行为也纳入信用记录,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才能增强政府部门建设政务诚信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以政务诚信推动、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治国理政,无信不立。推进政务诚信、官员诚信,应当以此次国务院发布《指导意见》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法纪和制度,使失信的政府部门和政务人员受到惩戒,切实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形象。若能如此以党风促政风,以政风带民风,则重建社会诚信可期,社会信用环境必将为之一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