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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登记费等取消,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免费

发布日期:2016-08-12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纳税人公众服务平台
日前,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收取、免收与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具体情形。

通知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通知还明确了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等八种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
下列6种情形需要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抵押权。

这六种情形在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需要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下列8种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下列5种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下列4种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