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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体系建设须以法治为保障

发布日期:2016-06-29      来源:京华时报
        在林林总总的失信现象中,政府失信最具破坏作用。因此,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必须率先垂范,必须首先取信于民。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诚信是立人和立业之本,也是立国之基。本世纪初,国家开始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失信频率高发化、失信主体多元化、失信手段多样化等问题依然严重,这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失信成本过低。国务院这一《意见》,聚焦于诚实守信主体的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上,有助于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
        不过,我们也要认识到,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绝不是一两个文件或者一两次会议就能解决的,这是一项全方位、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这其中,法治应当被摆在最突出、最核心的位置。
        以失信惩戒为例。让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一直被认为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但是,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很多失信行为处罚就无章可循;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失信惩戒在许多时候就成了一句空话。只有通过立法,明确不同失信情形的惩处措施,织就严密的惩处网络,失信者才可能付出应当付出的代价。比如,在食品安全法中,可以规定故意添加损害人体健康添加剂的,一定时间内甚至终身不得从事食品及相关行业,等等,但类似的规定只能通过立法来完成。
        而在林林总总的失信现象中,政府失信最具破坏作用。因此,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必须率先垂范,必须首先取信于民。若要政府时时处处守信,就必须健全以程序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机制,让政府工作人员时时恪守法律边界,不越雷池半步。这其中最关键的,也是法律必须完善。
        把法治摆在最根本的位置,也是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这一目标的保障。目前,我们的信用体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地区分割、部门分割、行业分割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自为战,而且经常在关键信息上互相保密,很难形成合力。只有通过国家统一立法,才能形成社会合力,打破信息壁垒,构筑高效的合作机制,避免重复建设、各搞一摊。
        信用记录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信用记录特别是不良记录影响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因此,什么情况列入不良记录、列入不良记录应当遵循什么程序、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享有什么权利义务,都必须依法而定。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行业、企业等,都无权“任性”。如果不良记录的记载不能严格依法定程序,信用体系的权威性也就难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