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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解析

发布日期:2016-01-21      作者:纳税人公众服务平台
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这类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于创造大量自我就业机会、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作用。应努力营造比较宽松的政策环境,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近日出台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帮助纳税人系统地了解和掌握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享受中央政府释放的改革红利,特辑此组政策指引,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1、减低税率政策是指: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减半征税政策是指: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方式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报税务机关备案。

 

1、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修订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满足核定征收企业申报填写减免税额。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2、小微企业汇算清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微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的小微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公布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微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案例
 
 

【案例1】

某工业企业A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13年从业人数为12人,资产总额为280万元,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7.5万元,在今年4月2日完成了一季度预缴申报,申报利润额为2万元,申报减免税1000元,缴纳税款4000元。

二季度:累计利润8万元,因为利润低于10万元,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为二季度累计减免税额=80000×15%=12000元

将二季度本期减免税额8000(12000-40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十二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二季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80000×25%-12000-4000=4000元

三季度:累计利润26万元,因为利润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为三季度累计减免税额=260000×5%=13000元

将三季度本期减免税额1000(13000-120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十二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三季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260000×25%-13000-4000-4000=44000元

四季度:累计利润40万元,因为利润超过30万元,停止减低税率政策

四季度累计减免税额=0

将四季度本期减免税额-130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十二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四季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400000×25%-4000-4000-44000=48000元

 

【案例2】

某工业企业B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税所得率为7%,2013年从业人数为8人,资产总额为80万元,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在今年4月2日完成了一季度预缴申报,申报销售收入5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8750元。

二季度:累计销售收入100万元。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7%=70000元<10万元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为二季度累计减免税额=70000×15%=10500元

将二季度本期减免税额10500元填入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二季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70000×25%-10500-8750=-1750元

 

【案例3】

某企业C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14年4月15日登记设立并开始经营。

二季度:企业平均从业人数为25人,资产总额50万元,累计利润5万元,因为利润低于10万元,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为

二季度累计减免税额=50000×15%=7500元

将二季度本期减免税额75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十二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二季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50000×25%-7500=5000元

三季度:因经营需要平均从业人员110人,累计利润8万元,因为从业人员人数超出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季度累计减免税额=0元

将三季度本期减免税额-75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十二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三季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80000×25%-5000=15000元

 

【案例4】

某企业D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14年利润总额为20万元,四个季度预缴申报均没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预缴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从业人数49人,资产总额77万元。

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220000×5%=11000元,将110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三十四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220000×25%-11000-50000=-6000元

D企业可申请退税6000元。

 

【案例5】

某企业E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14年利润总额为20万元,四个季度预缴申报享受了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预缴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减免所得税1万元,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从业人数49人,资产总额77万元。

该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三十四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0”。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60000×25%-40000=50000元

E公司汇算请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