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上收22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权
发布日期:2011-08-25
据经济观察网消息,近期,国土资源部对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范围进行了调整,国务院上收22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权。按照国土部的要求,这22个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须报国务院批准。
这22个城市包括:秦皇岛、镇江、南通、扬州、泰州、嘉兴、绍兴、台州、温州、马鞍山、德州、东营、威海、南阳、江门、惠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桂林以及三亚。
根据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在2009年10月,国土资源部曾经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土地规划和计划调控,严格建设项目批地供地审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用地处置和权属管理,加大对违规违法用地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保护耕地红线不动摇,是我国一直以来制订土地政策的根本要领。为了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中国在土地管理上实行了一套严格的行政计划体制。国土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曾指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我国的特有现象,因为在地方强势主导经济的现状下,仅靠货币、财政政策,难以完全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7月12日,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表示,受区域发展规划实施、城市新区建设热、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地方换届、执法手段有限和违法成本低等诸多因素影响,土地供需矛盾加剧,违法违规反弹的压力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