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确保制修订工作的科学、公正,提高协会团体标准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院校、研究机构、标准委专家等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的,服务于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指导性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是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供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组织和个人可依据团体标准开展有关生产、经营、研究、检测、认证、和采购等活动,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与贯彻。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开放、公平、透明;
(四)协商一致、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促进科研、生产和交流。
第四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推广、实施和管理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负责。
第七条 本会可与其他团体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由联合双发共同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核、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的国际化。
第九条 本会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CASMES)、团体标准顺序号(XXX)、年代号(XXXX)构成,其中团体代号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为大写字母CASMES六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示例:T/ CASMES XXX━XXXX。
第十条 本会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采用双编号。如:
T/ CASMES XXX━XXXX / ISO XXXX:XXXX。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对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重大事项承担决策的功能,是领导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团体标准化的整体战略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决定和审批;
(二)负责标准化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领导人员的任命;
(三)对标准化工作年度报告进行审议,负责团体标准的批准发布,并作为申诉的最终仲裁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标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是管理协调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方针、政策;
(二)起草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监督相关机构的贯彻执行;
(三)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执行有关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规则、知识产权管理等具体事项,以及协调处理标准制定中出现的争议;
(四)对接标准编制机构,组织并监督团体标准的立项、制定、发布、复审及宣贯培训工作;
(五)负责对接团体标准相关的咨询和解释,对接团体标准的申诉、举报;
(六)负责团体标准的宣传、培训、推广等工作,推动团体标准的认证、评价等应用工作;
(七)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专家选聘、对外合作等重大事项;
(八)根据团体的不同领域筹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确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工作范围等;
(九)成立咨询与审查机构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评估、送审稿技术审查以及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咨询服务,可以是标准专家组等形式的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由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推荐的专家组成,是标准编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工作计划;
(二)完成具体标准的起草并就标准技术内容达成协商一致;
(三)承担标准宣贯、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团体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及问题的收集和反馈,协助完成标准的复审工作。
组织机构设置按照开放、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组建并履行职责。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应该以快速、高效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技术内容能够及时响应技术创新、及时吸纳科技创新成果,紧密围绕行业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生产等活动所急需的内容,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能对现行推荐性标准的进行有效补充,促进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更好的支撑行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复审。团体标准制修订应按顺序执行。
第一节 提案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包括组织和个人)向标委会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并填写《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须按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包括:团体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必要性、可行性,该项团体标准有关的国内外情况,团体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参数说明、适用范围、在市场中发挥作用等。申报单位应确保立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准确无误,并对其内容负责。
第二节 立项
第十八条 由标委会对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已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有上述标准,是否技术要求高于强制性标准相关规定,是否团标中提出的技术要求与已有标准一致度高于30%;
(二)是否符合保障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
(三)是否协调统一、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四)是否合法、公正、公开、公平。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立项审查通过后,由秘书处印发立项文件,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公示。申请单位应建立团体标准编写工作组(以下简称编写组),确定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员、资金及设备保障,报秘书处。立项审查未通过的,由秘书处退回项目申报单位重新修改。
第三节 起草
第二十条 经协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原则上由立项提出单位或项目承担机构负责组织标准起草组,编制工作计划,并将起草组成员及工作计划报送协会标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起草组通过调查分析、实验验证、实践论证等,草拟、修正和完善标准内容,形成用于征求意见的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完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对所制修订团标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全面负责。
第四节 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 起草组向标委会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经标委会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征求意见阶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函审方式征求意见;
(二)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与定向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并将征求意见稿发送至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发函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个;
(三)被征求意见的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见附件 3), 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 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四)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起草组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并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五)起草组应对征求意见阶段收到的意见,逐条进行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四条 起草组根据意见汇总处理表,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与意见汇总处理表一并提交秘书处,经标委会审定后确定是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秘书处组织,形成审查结论。审查形式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编写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参与表决。
(一)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加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审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会审应形成《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团体标准技术会审表》,由会审组组长及全体成员签字。获得审查专家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查;
(二)函审。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15日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投票单提交给审查专家。获得有效回函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查。应写出“函审结论”。
审查组专家总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15人及以下单数。会议审查或函审未通过的,编写组应对未通过的送审稿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撤销立项。
第二十六条 团标项目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达到提案时项目建议书中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二)是否能够指导相关行业经营与管理实际工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
(三)是否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四)是否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原则,技术内容正确无误;
(五)编写格式是否符合标准化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节 通过和发布
第二十七条 编写组依据审查结论,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并将报批稿纸质材料报送秘书处。报送材料包括:
(一)团体标准报批文件;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五)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团标委秘书处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对不符合团体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编写组进行修改。
团标委对审核通过的团体标准审定后,由团标委秘书处发放标准编号,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发布。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承担团标制修订任务的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工作。如果不能按期完成,应提前三个月向标委会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最多可延长六个月。超过确定的期限未完成也未提交延期申请的,或已申请延期后在延期内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十九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由本会存档。
第六节 复审
第三十条 标委会可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给出复审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一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和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专家,由参与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人员组成。复审结束应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三十二条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复审结果由秘书处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团体标准应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第七节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协会承担,参加编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交费。所收经费专款用于标准编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参照《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 20003.1)来实施。牵头单位应在策划阶段与专利持有人协商,确定所涉及专利的范围、内容、标准化方法,使用要求及冲突处置规则等,应获得专利持有人的实施许可和书面授权。具体参考《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团体标准指示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内容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本会所有,由本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事宜。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本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作为所制定团体标准的所有权人,保留对涉及本会团体标准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行业内单位或个人可自愿采用。
第四十条 鼓励各类组织采用本会团体标准。
第四十一条 团体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应对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及时收集反馈意见,以便修订时参考。
第四十二条 本会针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奖励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本会团体标准的解读、培训、宣贯、推广和评定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团体标准在时机成熟时,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