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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自愿碳市场及运行机制现状和挑战

发布日期:2024-12-19      来源:中国天气网

  本文对全球自愿碳市场机制的形成、运行模式以及现状和挑战进行系统分析和归纳总结,并重点介绍具有影响力的核证碳减排标准(VCS)、黄金标准(GS)等6个体系,旨在促进以碳汇标注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美丽中国建设。

  自愿碳市场应运而生

  随着全球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入、治理工作不断推进,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已成为国际社会贯彻落实《巴黎协定》的重要举措之一。借助市场机制促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有效的普遍方法。

  国内碳市场从“7+1”试点碳市场(第一批试点7个,第二批试点1个),逐步发展为全国碳市场,其顺利运行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国家提出“双碳”战略目标的背景下,重点排放单位和控排企业、控排单位在采用可再生能源和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同时,把碳交易作为一种有效的低成本减排手段运用起来。了解和把握碳市场运行机制及操作程序,可为顺利履行减排义务、促进双碳目标实现奠定基础。

  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除了存在强制碳市场外,还有一系列自愿碳市场(亦称碳减排市场),由此存在各种自愿减排标准体系。这些标准体系包括方法学、相关标准、规则、程序以及注册登记系统,为国际碳市场的健康运行和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证。

  自愿碳市场发展迅速

  强制市场和自愿市场是全球两大类碳市场。其中,强制市场由政府主导,对企业的减排责任有法律约束。纳入该市场的企业必须按政策法规的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其排放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减排履约即排放量的清缴。排放多少就需要缴纳多少配额。有的强制市场也可以缴纳一定数量项目级的碳信用。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韩国碳市场、新西兰碳市场以及中国的试点碳市场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都属于强制性碳市场。

  自愿碳市场是在强制市场之外,为那些没有强制法律减排义务的实体如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碳信用产品以实现自愿碳减排目标的市场机制。通常,自愿市场不与强制性减排挂钩。其运行涉及多个环节,包括方法学、标准规则、项目设计、审定、注册、监测、核证、签发、交易、注销等,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碳减排标准体系。

  目前全球存在数十种自愿碳减排机制。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国际自愿碳减排机制,如《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航空碳抵销和减排计划(CORSIA)等;二是各国国内的自愿碳市场,如中国碳市场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美国碳注册登记处(ACR)、美国气候行动储备方案(CAR)等;三是第三方独立自愿碳减排机制,如美国的核证碳减排标准(VCS)、英国的黄金标准(GS)等。这些机制核证签发的碳信用可用于企业碳抵销,或用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自愿碳减排和实现碳中和目标。

  有影响的自愿碳减排机制

  全球较有影响的自愿碳减排机制主要有以下6种:

  一、核证碳减排标准(VCS)由气候组织、国际排放交易协会、世界经济论坛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于2005年设立,是全球应用最广、市场占有量最大的自愿碳减排机制。VCS批准的方法学覆盖广泛的领域,包括能源(可再生/不可再生);能源分配;能源需求;制造业;化学工业;建造;运输;采矿/矿物生产;金属生产;无组织排放——来自燃料(固体、石油和天然气);无组织排放——来自工业气体(卤化碳和六氟化硫);溶剂使用;废物处理和处置;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牲畜和粪便管理;碳捕获和储存,共16个专业领域。Verra采用了部分CDM机制批准的方法学应用于VCS项目开发。VCS已被96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注册超过1845个项目,其中农林项目220项。截止2024年3月,中国境内获得注册的VCS项目有444项,其中45个是针对森林、湿地或其他基于自然的项目。通过VCS注册处签发的减排量已经超过12亿吨。全球碳汇交易中,60%-70%的碳汇量来自于VCS项目。

  二、黄金标准(GS)是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和其他非营利性组织于2003年共同创立,由瑞士日内瓦的黄金标准基金会管理。GS备案的39个方法学涵盖土地利用、林业和农业,能源效率,燃料转换,可再生能源,航运能源效率,废弃物处理和处置,用水效益和二氧化碳移除八个领域。截至2024年5月,全球共注册了3333个项目,有1757个项目获得签发,签发量约3.3亿吨;GS共有22个林业碳汇项目获得签发,而其中有2个中国项目。

  三、美国碳登记(ACR),最初是环境资源信托基金于1996年创建的温室气体登记机构,于2007年成为非营利组织WinrockInternational旗下的非营利企业。2012年,ACR获得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批准,成为加州排放限额交易市场的抵销项目登记处(OPR)。ACR备案的17个方法学涵盖4个领域:工业过程的温室气体减排;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碳封存和储存,废弃物处理和处置。截至2024年5月,ACR总计742个项目在册登记,排除331个未公布项目状态的项目外,共签发218个,签发量合计约2.7亿吨;注册项目中包含258个林业碳汇项目和3个湿地恢复项目。

  四、气候行动储备(CAR),是由美国的非营利性环保组织“气候行动储备”于2008年创立的。CAR将其抵销项目类型称为“协议/方法学”,以凸显每个协议的复杂性。截至目前,CAR已批准29个方法学,主要分布在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根据这些方法学,截至2024年5月,在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共注册917个项目,签发355个项目,签发量约2.1亿吨。这些项目涵盖多种领域,包括加拿大的己二酸生产、大草原、煤矿甲烷和森林等;墨西哥的锅炉效率、森林、卤化碳、垃圾填埋场、畜牧业、卤化碳议定书、硝酸生产、氮气管理、有机废弃物堆肥、有机废弃物消化、臭氧消耗物质、水稻种植、土壤富集、城市森林管理和城市植树等;还有美国的垃圾填埋场和畜牧业等项目。

  五、全球碳委员会(GCC)由海湾研究与发展组织于2016年建立,并获得政府组织交付和遗产最高委员会的资金支持。GCC是中东和北非地区第一个自愿碳抵销机制。GCC备案的方法学包括所有清洁发展机制(CDM)备案的方法学以及5个自行开发的方法学。分别是,向电网或自有消费者供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方法学,泵送系统节能项目方法学,动物粪便和废物管理用于发电项目方法学,基于可再生能源的海水淡化厂并网方法学和建筑物淡化水节水项目方法学。截至2023年10月,GCC在全球48个国家和地区分布的项目超4000个,累计签发量约5.5亿吨。

  六、PlanVivo始于1994年,由苏格兰非营利组织PlanVivo基金会管理。该标准体系能为社区和小农户提供开发碳汇项目的机会,改善生计并促进生态系统保护。通过其认证的项目生成PlanVivo证书。这些证书证明了通过项目活动减少或避免一定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截至2022年,PlanVivo已经签发了700万吨减排量;2023年有28个项目注册,分布在拉丁美洲、非洲、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该标准在中国目前没有项目。

  自愿碳市场规模尚小

  自愿碳市场起源于零散的碳减排试点项目。1989年,危地马拉的混农林业项目采用了初步的方法学开发碳信用。随着全球碳市场的发展,这些早期方法被更科学严格的标准和规定所取代。2003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推出了全球首个碳注册登记系统,此后的20多年里,自愿碳市场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在最初的几年中,许多标准组织成立并运行,导致碳信用项目开发者纷纷涌入市场,造成碳信用过剩和价格低迷。然而,在最近的几年,碳信用的需求迅速增加,导致碳信用价格大幅上涨,随之获得注册的项目和签发的碳信用量也迅速增长。

  2021年,全球强制市场的交易量达到了8,500亿美元,而自愿碳市场的交易总额仅略高于20亿美元。相比之下,自愿碳市场规模很小。然而,许多市场观察者预测随着企业在气候和零净排放方面的承诺增加,对碳信用的需求也将增加,进而推动自愿碳市场的增长。据波士顿咨询集团和麦肯锡估计,到2030年,自愿碳市场的规模有望达到100-500亿美元,同时,彭博社预测到2050年,自愿市场规模可能增至5,000亿美元。

  自愿碳市场面临的挑战

  尽管自愿碳市场规模较小,其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相对有限,但自愿碳市场在方法学创新方面对强制市场还是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碳排放限额与交易体系中,许多获得批准的碳抵销方法学,特别是林业和农业碳汇项目,直接采用了气候行动储备(CAR)、核证碳减排标准(VCS)、美国碳注册(ACR)等自愿碳减排标准体系。

  虽然自愿碳市场的作用已得到认可,但它仍面临一些挑战,受到个别媒体和研究机构的质疑。一是市场规模相对较小,与强制市场相比,交易量较低;二是市场参与者的数量和多样性有限。这可能限制了市场的活力和创新性;三是市场透明度和监管程度相对不高,可能导致市场潜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因此,自愿碳市场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体系,加强对标准规则、方法学和项目的审查和监管,提高项目的透明度,以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并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

  2023年年底在迪拜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COP28)上,自愿碳市场的讨论也是一个重要议题。《巴黎协定》第六条是当前建立国际碳市场的多边共识,其使得国际合作成为可能。该条款通过国际协同来应对气候变化,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其中6.2条款和6.4条款确定了两种不同的自愿合作机制。6.2条款设定了合作方法,要求缔约方建立区域性碳交易核算机制和规则框架,将一国或多国已有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联结起来,实现碳市场的全球性互联互通。该合作方法规定,减排量超过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国家将额外的减排量出售给未能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国家,该市场机制下产生的减排量是最基本的交易单位,被称为“国际减排成果转让”。6.4条款则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由缔约方联合建立一个由联合国专门机构监管的全球碳信用交易体系,允许国家之间交易碳信用,该机制总体沿用CDM架构。部分国家已开展针对《巴黎协定》第六条的相关能力提升工作,并与其他国家合作开展试点项目。在联合国迪拜气候大会期间,《巴黎协定》第六条的谈判没有取得期望的实质性进展。预计未来《巴黎协定》第六条将对自愿碳市场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需要持续关注并跟进。

  (文/陈元哲 李怒云 作者工作单位:中关村绿色碳汇研究院)

  原文刊载于《绿色中国》A(上半月)2024年6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