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出台2011会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11-05-31 来源:中国经济网
日前,财政部办公厅和商务部办公厅以财办建['2011']52号文件向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2011年流通领域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展览主办单位发生的招商宣传费、中小商贸企业的年度参展费将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通知》强调,为规范2011年度中央财政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以及商务部、财政部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规定,商务部、财政部两部委将对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在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参展产品宣传材料制作费、体积1立方米或重量1吨以上的单个展品运输费),展会主办单位发生的招商宣传费用(包括宣传文字材料和光盘制作费、在境内媒体上发布公告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参加由商务部主办或引导支持的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方面的贸易投资洽谈会和展览会,按实际支付参展费用的70%予以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万元,主办单位招商宣传费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商务部引导支持的展会,主办单位招商宣传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费补助项目采取项目法管理,具体申报程序为:
对于商务部主办的展会,在展会结束后,又承办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组织参展企业和展会主办单位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安排初步意见,与2011年6月中旬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参展费补助资金申请。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当及时转拨到项目承办单位。
对于商务部引导支持的展会,在展会结束后,由展会主管单位组织参展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安排初步意见,于2011年6月中旬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资金支持申请。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拨付资金。
各地要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审核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相关评审工作经费应从严控制支出范围,专项用于项目评审、验收和审核等工作。商务部、财政部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将相应调减专项资金分配规模。对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违反财经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