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
发布日期:2011-11-15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等四个文件,作为《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号)的配套办法,进一步细化财政奖补对象、条件和标准,规定了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奖补资金管理要求和违规处罚措施。
对于省辖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微型”企业,财政部门将按其当年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季末平均余额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新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将获得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时,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域内新设的分支行,省财政将按每个30万元予以一次性补助;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省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个配套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财政引导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1+4”的政策体系框架初步形成,将为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提升中小企业和“三农”等经济社会薄弱环节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进一步的财政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