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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


2012年8月各地扶持中小企业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12-10-16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8月,江西、青海、宁夏小微企业按20%征税税率征收所得税,威海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等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延安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减免所得税,免征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66条税收优惠支持赣南发展
   近日,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6条》(以下简称“66条”)出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负40%以上。特别是对赣州市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从25%下调至15%征收企业所得税。
   “66条”中指出,经省级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对降息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规定期限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威海开发区出台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近日,管委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号),明确规定了扶持范围、扶持政策和资金申报及监督管理。
   《意见》规定,凡在经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小型微型企业均纳入扶持范围,重点扶持小型微型工业企业、信息传输企业及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意见》规定,要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要减免和清理涉企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等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浅海滩涂资源费等19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今后,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坚决禁止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搭车收费。
   要拓宽融资渠道。强化银企对接,搭建融资平台,通过设立担保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设小型微型企业专贷机构,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权质押等形式,扩大贷款抵质押范围,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资金的投放力度;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对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的区内小型微型企业,可凭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按规定程序到指定银行申请贷款业务。
   要加大财政资金扶持。设立区级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梯次推进培育、服务体系建设等。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市级扶持项目,区级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大对工业和生产性服务设备的投入力度,对列入区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当年完成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经相关部门备案认定的,按设备投入额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补助标准为利息总额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加快创建“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制订小型微型企业五年成长规划,筛选区内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小型微型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从土地供给、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由粗放向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转变,由小企业成长为大企业,由微型企业成长为小企业。以2011年销售收入及实现的税收为基数,对至2015年末销售收入及纳税额年均增长率达到30%,且达到中型企业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1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意见》强调,严格资金申报及监督管理,对申报及认定、认定及拨付和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要求。《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青海:地税汇总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青海省地税局对小型微利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汇总,具体包括所得税、印花税及营业税等政策。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根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规定:(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税务部门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3)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营业税优惠政策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根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微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的限额扣减营业额。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规定: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2014年底以前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根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规定: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广东为中小企业减税 税收优惠政策多达16条
   广东省政府近日出台《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56条”),采取多项税费优惠为企业减负。据悉:56条中涉及税收优惠政策多达16条,包括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减免所得税,免征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在增值税方面,“56条”明确将起征点提高到全国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原来我省起征点以下的企业是32万户,这样一来增加到了83万户,48%的增值税纳税人将无需缴纳该税款。总计优惠税额达15.43亿元。”广东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营业税方面,广东也将起征点提高到全国最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据测算,全省将有195.63万户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受益,占调整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比重95.5%;全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收入减少17.8亿元。
   “56条”对与企业息息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也明确了多项优惠政策。例如,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广东还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22项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取消和免征5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该省还将进一步清理规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少涉企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
   延安每年将投亿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记者从延安市中小企业局获悉,延安市日前出台十六条措施,营造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全力助推中小企业发展。
   据悉,今年起延安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预算内安排一亿元资金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创投基金,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扩大规模,通过基础设施建设补、资本金注入、融资担保、产业扶持等多种方式,支持成长型企业发展壮大。同时,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对新办非能源类企业也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年;以摸得着看得见的实际举措全力支持中小企业。
   融资问题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延安市鼓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对在延安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与农村信用社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依据市场原则、自主协商可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不超过50%的贷款,支持其发展壮大。同时,还将改善授信业务制度,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抵质押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于被评定为市级以上“诚信企业”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将优先安排贷款。
   十六条举措中还包括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和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和商贸流通、高科技工业等领域;鼓励全民创业。允许法定范围内公司不受行业限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至3万元;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市内企业,以及省内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等一系列有助于帮扶中小企业的有力举措。 
   宁夏:小微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了60%
   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结合宁夏实际出台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由25%降低到20%,再减半征收,使小微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了60%。此外,自治区地税系统还每人每年按照4800元的标准减免企业的税收,三年来,累计为3260户次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各项税收1.47亿元。减免了小微企业发票工本费、网上报税运维费等收费项目;大幅度降低中低排量家用小汽车的车船税税额标准,2.0以下中小排量汽车平均税负降低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