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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


促进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更好服务中小企业

发布日期:2014-05-04      来源:和讯
近年来,国内租赁业虽然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租赁公司的分类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监管和审批,而内资租赁公司和外资租赁公司则由商务部监管)对不同类型租赁公司的平衡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开展业务的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与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相比,在融资渠道、税收等方面存在较大劣势。这不仅不利于期望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租赁业务的发展,而且还会进一步放大融资租赁公司被作为影子银行进行放贷的风险。那么,如何利用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优势,消除第三方租赁公司在融资渠道、税收等方面存在的劣势,改善其发展环境,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这些问题值得关注。
   
   面临的主要瓶颈
   
   目前国内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发展面临的主要瓶颈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金融租赁与一般租赁分类监管。我国租赁公司可以分为三类: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试点租赁公司和外资租赁公司。银监会2014年3月13日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标准、业务范围、融资渠道等都进一步放宽了限制。在融资渠道上,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非银行股东存款、境外融资、同业拆借和资产证券化等。而商务部监管的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却不能享受这些政策优惠,给其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
   
   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往往针对大中型企业开展业务,其业务模式主要以售后回租为主,业务模式单一,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而主要面对中小企业开展租赁业务的是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监管机构不同带来的融资渠道、融资成本以及税收方面的差异,阻碍了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的发展。这导致我国租赁业的规模发展速度虽然较快,但经营范围、业务模式等方面的发展深度严重滞后。
   
   其次是融资成本高企,让中小企业雪上加霜。目前国内资金面整体较为紧张,原因是多方面的。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母银行或关系银行。通过租赁公司融资,企业的利息成本比一般的银行贷款要更高。银行系的租赁企业虽然可以到海外融资,但涉及到外币兑换的环节,仍要接受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企业未必能顺利到海外进行融资。对于商务部监管的租赁企业,要获得低成本的资金就更难了。租赁公司较高的融资成本,最终导致无法承担高额利率的中小企业难以接受租赁公司提供的租赁服务。这对于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的影响尤为显著。
   
   第三是影子银行业务发展进一步放大了信贷风险。银行系租赁公司业务模式单一,主要以融资租赁为主,极少从事经营性租赁。而在融资租赁中又主要以“售后回租”形式存在,直租比例很低,售后回租业务在本质上是一种变相的抵押贷款。此外,有些金融租赁公司无视租赁物件本来的价值,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向政府融资平台变相发放贷款。这不但无助于经济发展,反而是加大了地方债务风险。
   
   第四是经营性租赁发展受阻。我国目前租赁业务中,以融资租赁占绝对多数,经营性租赁很少。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与前面所说的银行系租赁公司的竞争优势有关。另一方面,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租赁公司需要准确估计租赁物件的残余价值,并对租赁物件有非常专业的维护及管理能力。同时,还需要较高流动性的二手租赁物件市场,以供租赁公司顺利出售物件,获取余值。但是,目前我国很多租赁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尚无法满足开展相应的经营性租赁业务的需求,并且,也缺乏规范的二手设备市场,阻碍了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进一步发展经营性租赁业务。
   
   与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相比,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开展业务的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在融资渠道、税收等方面存在较大劣势。这不仅不利于期望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租赁业务的发展,而且还会进一步放大融资租赁公司被作为影子银行进行放贷的风险。
   
   突破瓶颈的途径
   
   那么,如何才能突破现有瓶颈?
   
   我们认为,首先要利用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优势,对自贸区内注册的租赁公司试行统一监管,统一制度标准,探索租赁业行业标准并轨。首先是税收,不论是金融租赁公司还是一般的内资试点租赁公司,应该享受同样的税收待遇,不应该有税收歧视。在自贸区内对三类租赁公司征收同样的增值税。其次是融资渠道,一方面要进一步打开金融租赁公司海外融资、资产证券化通道;另一方面也要允许和鼓励商务部监管的租赁公司通过各类渠道融资。这样既可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早日实现行业标准并轨,又能促进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的发展,激励其拓宽业务范围,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积极性。
   
   其次,要推广租赁物件登记制度。首先,租赁公司资产管理能力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租赁物的登记制度。《公司法》规定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对动产进行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租赁物的登记,当承租人的偿付出现困难时,出租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对于开展直租、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公司来说尤其重要。其次,对租赁物件进行规范登记,有助于减少所谓“虚拟租赁”的影子银行业务。通过租赁物价值登记,还可以使租赁物件的实际价值与租赁融资额相匹配,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好的把控租赁公司经营风险。
   
   第三,要鼓励外资、VC参股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相比银行信贷更加专业化,行业特点更加明晰。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往往只认可房产、土地等抵押物,而租赁可以通过自身对行业的深度了解,拓宽可租赁资产的范围,提高抵押的比例。例如,租赁公司对船舶和飞机的融资额可以提高到租赁物价值的80%到90%,而银行对这类资产的抵押率只有50%左右,原因就在于租赁公司可以对它所熟悉的领域内的机器设备进行精确定价,从而确保其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外资租赁公司在行业和市场的研究方面更有经验,对资产的定价更加准确。我们可以效仿银行业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的做法,引进外资参股内资租赁公司,这可以有效提升我国租赁公司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和业务创新能力。同时,由于租赁公司与VC(风险投资)在业务上有异曲同工之处。二者都是基于对行业的全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一些具有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因此,可鼓励风险投资参股租赁公司,这有利于缓解租赁公司的融资问题,并且可以提升其风险管理的能力,从而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