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资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还要多久
发布日期:2013-12-20
民资参股国有企业组成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之后,是否能完全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决定企业内部事务?
文/苏群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投资项目,鼓励非公企业参与国企改革。这个新信号令人振奋。最近有舆论甚至在讨论非国有资本是否可以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这在此前是难以想象的事情。从中也可看出新一届领导班子坚定走市场化道路的意志和决心。
中国民营经济的成长经历和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历程如影随形,相伴而行。从不允许存在,到允许发展、“有益补充”,再到“重要组成部分”,思想观念逐步开放;中国经济从完全的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承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地位,认识不断提高。
《决定》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动和创造力。”“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些表述对于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民营经济来说,其激励、鼓舞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换而言之,在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民营资本不仅可以并辔而行、齐头并进,并且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投资项目,鼓励非公企业参与国企改革,一方面破除了思想樊篱,打破了投资垄断,体现出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同时也可以让一些行业得到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使得资本能够发挥出尽可能大的效应。
然而,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过程中,以下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即:民资参与国有投资项目将从哪个领域率先实现突破?在此番继上世纪90年代之后的第二轮国企改革中,非公企业能否实现控股?有分析者表示,从行业来看,电信、铁路、能源、医疗领域的国企改革值得关注。而民资参股之后,对市场价格的影响究竟能起到什么效果?原有的投资垄断破除了,但原企业对市场的垄断依然存在,如何破除?
更为重要的是,民资参股国有企业组成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之后,是否能完全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决定企业内部事务?从外部看,民营资本和国有资本有着相同的利益,共同承担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收益和风险,然而从企业内部来说,毕竟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当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发生分歧时,会不会有法律所规定的权责以外的因素起作用并影响结果?一旦股东之间发生矛盾进而对簿公堂,传统的对民资歧视的观念会不会影响司法公正?当然,但愿这一切担心都成为多余。因为中国的市场化道路尽管还会经历一些曲折,但已如大江出峡,一路向东。(来源:中华工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