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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营银行 破产机制应先行

发布日期:2013-11-05      来源:《企业导刊》
文/张朝晖
   成立民营银行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鼓励民间资本设立银行固然重要,但不容忽视的是,长期以来一些人士认为,银行关系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大而不能倒”成为银行的“拐杖”甚至“护身符”。因此,彻底去除银行的国家信用隐性担保,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允许银行破产,应成为设立民营银行先决条件。
   首先,设立民营银行目的在于打破国有银行垄断地位。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银行破产不应成为“禁忌”。一方面,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和金融脱媒必然导致银行经营压力加大,争夺优质客户必然带来竞争白热化;另一方面,银行加强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对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尤其是民营银行将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如何回避财务状况不佳、达不到贷款要求的企业,要求银行具备足够强的管理能力。所以,允许“坏”银行退出将是市场竞争最好体现。
   其次,从国际经验看,“大而不能倒”不能成为银行“护身符”。2007年,银监会启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起草工作,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及救助“大而不能倒”银行的争论一度影响起草工作进程。2011年,银监会重新牵头起草工作。
   该破产却不破产的银行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最终带来经济衰退甚至社会动荡。反思国际金融危机,美国的银行大量破产的重要原因是在发展过程中长期积累的问题未及时、有效解决。上世纪90年代,日本的银行存在巨额不良贷款,导致风险加大。由于没有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损失进一步放大,日本许多银行倒闭。
   第三,虽然多国均有银行破产先例,但任何国家在处理银行破产清算时均慎之又慎。银行破产风险具有巨大的传导性。一方面,银行间有广泛的经济往来,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另一方面,银行均为高负债经营,如一家破产倒闭,往往会造成信用危机,引发挤兑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所以,我国未来银行破产立法的原则应是,既要收回“免死金牌”,也要尽量避免破产清算冲击金融市场 。
   一般认为,我国对“问题”银行应从三个层面开展救助。首先,一旦银行遭遇流动性风险,央行通常会向问题银行提供“最后贷款人贷款”。下一步,监管机构有权在银行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采取停业整顿、接管、并购和重组等措施,对问题银行进行破产重整,从而维持、恢复银行财务状况,保留银行核心业务以实现继续经营。最坏的情况是,银行重整失败或被银监会宣布不适合重整,只能退出金融市场。
   最后,业界普遍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存款保险制度是银行破产制度实施先行条件,也是银行市场化退出机制重要支柱。
   存款保险制度指由存款机构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当存款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
   央行此前表示,在存款保险制度缺失条件下,国家实际上承担隐性的担保责任,易导致银行缺少风险约束机制,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所以,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可为银行因经营不善而退出市场提供安全而有效的路径选择,最大限度保护中小储户存款利益和中小银行公平竞争,降低政府和监管机构支出,避免社会出现不稳定因素。
   业内人士建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考虑先实行简化的分类差别保险费率,按商业银行属性分为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信用社,分别适用不同费率水平,待条件具备后再过渡至风险差别费率。(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