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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

发布日期:2012-06-26      来源:《中国投资•企业导刊》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以及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
   
   文/本刊记者 十禾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以及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同时,《办法》提出,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