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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营业执照期限拟定4年

发布日期:2011-08-26
个体营业执照期限拟定4年

  文/本刊记者 叶寒

  《个体工商户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为保障该条例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体制,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的配套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1日起至14日,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明确,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核定营业执照有效期,有效期最短为6个月。个体工商户应当于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换发。

  征求意见稿指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征求意见稿,首次规定当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应当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业内人士介绍,由于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是以家庭财产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因此,家庭成员的备案很有必要。此项规定的增加,是对个体户进行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验照的相关信息等,登记机关应当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