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明确技术转让减免所得税政策
发布日期:2011-01-27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在企业所得税实施三年之后终于得到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明确。
2011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居民企业技术转让范围、转让合同等方面做出明确。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提到,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何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财税部门始终没有明确规定,本次通知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细化和落实。
通知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通知同时明确,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以上范围技术的所有权、或五年以上(含五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通知强调,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通知还规定,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前,国务院常务会研究部署鼓励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重要一项是实施税收优惠,即“继续实行对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别给予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
本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即是对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通知的执行,也回溯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