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认定的“时差”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4-11-10 来源:互联网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有效期为3年,资格复审合格起有效期为3年,复审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做资格认定,直到新的资格认定下来这中间会有涉及跨年的问题,那在6(3+3)年期满到重新认定这两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率是多少?
在实务中,科委一般在每年下半年发布开始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或复审工作的通知企业开始提交资料,复审需企业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直到第二年下半年科委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名单进行公示直到最终拿到新的资格认定书,这中间要经过将近一年(且可能跨年)的时间,仅就企业所得税上纳税人应参照下面两个文件:
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公告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通过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当年申请税务减免税备案后可以在所得税预缴期按照15%缴纳所得税;复审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在通过复审前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效期内企业所得税暂按15%预缴,不符合前述规定的,需要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缴企业所得税。
延伸——政策文件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2、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3、国科发火['2008']36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4、京科高发['2008']434号《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并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8、财税〔2011〕47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9、国科发火['2011']90号《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
10、国科火字〔2011〕123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详情请访问高新分会网站:www.chtib.org,或致电:010-57792788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