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亮点:直破融资难融资贵
发布日期:2017-10-25
时隔14年,我国中小企业再次收获来自立法层面的“大礼包”。
2017年9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新促进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在我国,广大中小企业集中在传统产业,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转方式、调结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受到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融资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因此,原法实施10余年来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中小企业面对的突出问题是成本高、负担重、融资难、融资贵、人才奇缺等,这次修法一个主要的原则就是问题导向,希望通过修法能够彻底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本次修法的主要目的是,立足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在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市场开拓、权益保护等方面增加规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着力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负担重、融资难等突出问题,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和呼声,让中小企业有获得感,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新促进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依据,对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体看,新促进法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了政府扶持力度,着力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与现行法律政策良好衔接的同时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时俱进,内容更广泛、更具体,前瞻性更强。与之前的法律相比,变动较大、亮点不少,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
全国中小企业工作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负责企业工作的政府部门分散,法律实施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易导致政策零散、职能弱化、交叉和缺位等现象,为此,新促进法在国务院和地方两个层面明确了法律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
新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进一步规范了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
财税政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新促进法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在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规范了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
新促进法在财税政策领域主要提出三点规定,如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同时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性质和操作运营进行了补充细化,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并将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如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
进一步完善了融资促进的相关举措
新促进法将“融资促进”单设一章,体现了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重视程度。从宏观调控、金融监管、普惠金融、融资方式等层面多措并举,全方位优化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在宏观调控层面,明确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在金融监管层面,进一步提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在普惠金融层面,明确了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在融资方式层面,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进一步明确提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此外,新促进法在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风险补偿和征信评级等方面也做出相关规定。
更加重视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
实践中关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秩序、增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呼声和要求很高,为此,新促进法增设了“权益保护”专章,在收款权益、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方面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如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收款权益;将规范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行为的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强化了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能
为了加强法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新促进法增设了“监督检查”专章。
新促进法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了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务等行为的查处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新促进法对创业创新、市场开拓、服务措施等方面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专家表示,随着新促进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法律修订的“红利”不断释放,将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不断培育新增量、新动能,实现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