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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厉问责征收“过头税”

发布日期:2012-11-30      来源:和讯网
 媒体报道,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令五申不允许收“过头税”,在河北的沧州、衡水等市的多个县,仍出现了“补缴税”和“提前收税”等征收“过头税”现象。诸多当地中小企业被国税局列入约谈名单,面对企业的诉苦,数额甚至可议价。
   
   实际上,“过头税”早已是现行税收法律明令禁止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八十三条还同时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然而,随着今年经济的不景气,导致一些地方财政功能受阻,一些地方税务机关收“过头税”事件,可谓此起彼伏,仿佛一下子已进入“注水”税收时代。既然“过头税”成为全国性现象,一种共性问题,那么我们有必要探究其背后的真正根源。
   
   “过头税”的成因,有着复杂的现实和制度因素。与学校升学率类似,税收任务也是各级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的“指挥棒”,一切征管活动都要围绕着这个“魔棒”转。而现实中,由于全国各地的税收计划编制,运用的是基数法而非零基法。基数法,就是以上年度的税收为基数,根据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当年度的税收任务。这种税收计划编制方法,既会在信息上产生不对称,也容易出现隐匿税款、平衡量入库以及征“过头税”等现象。
   
   更为重要的是,“过头税”的形成,很大程度源于地方政府的无情施压。今年4月份,在湖南邵阳,当地政府制订了一份《企业所得税分类动态管理办法》,要求对一些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计算出预缴税款,将未来的营业所得税提前缴纳,以解决当地财税资金增速减缓的压力;10月份,接受媒体采访的杭州杭派女装商会秘书长孟平说,其所在区的区长隔三差五找税务局长开会,把这个压力都分摊到企业头上。显然,每起“过头税”事件的身后,似乎都有当地政府的影子。作为财税体制内的从业者,笔者对此也深有体会,可以说基层税务机关对当地政府强悍要求完成任务的做法,五味杂陈,有苦难言。
   
   著名财税专家高培勇曾撰文指出,不少地方规定的税收收入增长率都在15%以上,个别地方甚至摸高至25%。在有些地方,表面上虽未直接规定具体任务数值,但附加了更为可怕的抽象原则:不低于甚至高于全省或全国平均增长率。为了稳增长,很多地方政府不得不“双管齐奏”,既搞实的,也玩虚的,大肆征收过头税,或者征税“空运转”。否则,就不能完成年初税收计划,从而影响官员升迁与政绩。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今年6月和8月两次重申,严禁各地征“过头税”,但有些地方仍旧有令不止。鉴于此,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将既有税收法律罚则落到实处,让税务部门不敢伸手征“过头税”;另一方面,国家层面要取消税收计划编制,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及时调整预算,降低财政收入预期。当然,最根本的,还是要对向税务部门施压的地方政府官员,进行严厉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