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五证合一”改革全面推行
发布日期:2016-08-30 来源:企业导刊
7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
《通知》提出要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企业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通知》还结合实际情况,要求有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 “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
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通知》要求继续升级完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依托已有设施资源,在“三证合一”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间的数据接口。建立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目前尚不能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登记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推进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尽早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
《通知》还提出要进一步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互通互认。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全面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在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成本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3年起,我国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推进。2015年,“三证合一”全面施行;今年5月、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对“五证合一”作出部署,相关部门也印发通知,要求加快推进相关改革。
从当前试点的情况看,“五证合一”改革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公平便捷的营商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在最早实施改革的浙江,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统一发证”,办事群众从过去需要跑工商、质监、税务、人力社保、统计等5个部门,到只跑一个工商窗口,填写一份表格,向各部门提交的资料从过去的35份减少到8份,填写事项由过去的130多项减少到40多项,实现了资料变薄、表格从简、流转加速的直观效果。目前,浙江省内各地“五证合一”证照办理时间已缩至1至2个工作日。
专家表示,对企业而言,实施“五证合一”减少了办理证照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对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而言,“五证合一”也增强了对企业的有效监督,弥补了过去部门间信息交换不畅的短板。
事实上,无论“三证合一”还是“五证合一”,有两个难题待解,一是如何把散落在多个部门的信息聚合起来,二是如何突破新版证件使用的障碍。
据了解,由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化程度不一,有些部门的日常工作还停留在纸面上,难以实现无障碍的数据交换。因此,《通知》配套出台了一个《“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对工商、统计、人社等部门需要进行的信息化建设和标准作出了详细部署。
至于“五证合一”的应用,目前在试点省份内比较畅通,但如果企业拿着新版的“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到还没有实行改革的省份开展业务,就会面临缺少统计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问题。即使在省内,由于银行、海关等直管部门的上级规章没有做出修改,有时在实际使用中也需要部门加开说明书或单独出具证件。
因此,《通知》特别强调,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推动、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