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今日通报,经调查,2015年3月4日发生的兰州市自来水异味事件,是一起因企业违规开闸泄水排沙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事件,肇事企业系青海省民和县金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甘肃青海交界的湟水河干流上。对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事件分级的规定,此次事件属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2015年3月4日,环境保护部接到甘肃省环保厅报告称兰州市部分市民反映自来水出现异味。3月5日,环境保护部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指导甘肃、青海两地妥善开展事件处置工作。甘肃、青海两省人民政府及时作出部署安排,两省环境保护厅也相继派出工作组,指导督促兰州、海东两市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两省共同努力,3月5日,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自来水厂取水和出水的异味明显减轻,取水口水质109项指标监测结果均达标。3月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向新闻媒体发布通报,宣布自来水异味已逐步消除。
3月9日,在已切断污染源、安全保障供水并初步查明问题原因的基础上,为协助两省进一步查明原因,进行问责,环境保护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启动调查程序,成立了有关专家参加的部省联合调查组,经现场勘察、资料核查、人员询问以及专家论证,认定此次兰州市自来水异味事件是一起因企业违规开闸泄水排沙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事件。此次事件造成兰州市部分区域自来水出现异味,经网络及媒体广泛关注和报道后导致部分市民恐慌,到商场、超市采购瓶装水,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经兰州市环保部门评估,事件产生应急处置费用94.922万元,未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未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影响,对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事件分级的规定,此次事件属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经查,此次事件的直接原因是青海民和湟水河金星水电公司开闸泄水排沙,部分底泥及沉积物随排水流入湟水河下游并进入黄河。间接原因一是金星水电公司选址和设计存在缺陷,不利于发电和正常排沙;二是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有关部门通报和报告不及时;三是青海省民和县水利、环保部门日常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四是甘肃、青海两地缺乏有效的跨界建设项目联合监管措施;五是湟水河流域水质在枯水期超过功能区划标准。
为深刻吸取事件教训,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民和县政府对肇事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肇事企业已被青海省民和县环保局处以10万元罚款,企业法人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被处行政拘留10日。同时,因日常履职不到位,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政府、水务局、环保局、住建局,青海省民和县水利局、环保局等8人分别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兰州市红古区水务局副局长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同时,兰州市有关部门针对此次事件中相关责任人员涉及的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正在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部已要求甘肃、青海两省认真吸取事件教训,加强协作,尽快妥善解决金星水电公司泥沙堵塞水库遗留问题,严格湟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兰州、海东两市已签署跨界污染联防联控框架协议,就跨界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和信息共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污染纠纷协调处理等工作达成一致,共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